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和震慑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开展“台州无欠薪”行动。草拟《台州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7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2018年2月1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0号),2017年8月31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无欠薪”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2号)。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黑名单”列入对象。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细则》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二)明确“黑名单”列入情形
1、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3、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4、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明确“黑名单”列入期限。初次列入的为1年,再次列入的为2年。
(四)明确“黑名单”列入程序。
(五)明确“黑名单”惩戒内容。在本行政区域政府政务服务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等予以公布,并推送至“信用浙江”网、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同步予以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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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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