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为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条例》明确了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其中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我市出租屋管理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
条文原文: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第十四条第一项)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我市出租屋管理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业单位租赁某栋或者某几栋房屋,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二是少数群众在遗失身份证件后有租赁房屋居住需求。针对上述两种情形,我市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向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的群众和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条文原文: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第十四条第四项)
解读: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此外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居民等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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