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山市工商局根据省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立足工商职能,结合地方实际,近日研究制定《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今年,重点部署推进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建立环境保护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好企业数据交换、数据归集等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依申请核准注销登记,探索研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建立多部门、多领域、跨区域环境保护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落实“双告知”工作。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推送)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环保部门根据环保审批相关关键字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三)立足工商职能,加强汽车市场监管与执法。工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牵头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配合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积极会同环保、公安、质监等职能部门,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车用成品油质量抽检及查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将车用汽油柴油纳入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的重点商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依法加强抽检。各镇区工商部门在市局统筹抽检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核拨专项经费,开展车用汽油柴油抽检,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油柴油抽查检验,实现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以及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
(五)配合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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