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市政府将依法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市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受害人先行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
《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农业局联合制定。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将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市、县级财政也将每年在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3%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在基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1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在垫付费用的追偿和核销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市公安局可以向法院起诉。
《办法》也规定了交通事故困难救助的情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每年用于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每个交通事故受害者不得超过8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市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批、垫付、核销及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另行制定。《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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