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新《水污染防治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立法本意,深刻理解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精神实质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总要求,明确提出防治水污染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着力解决当前水环境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水污染防治法》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环保工作特别是水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以贯彻实施为契机,着力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环境守法意识
贯彻实施新《水污染防治法》必须做好宣传培训普及工作,使全社会了解并准确把握新法的立法精神、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进而提升全社会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将新《水污染防治法》纳入本单位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要突出重点,将其列为行政执法监管和业务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创新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开设法制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关心的法治环境,营造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实现水环境多元共治的社会氛围。环保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深植生态理念保护水环境,认真落实新《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关系到每个人的饮水健康,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问题,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新《水污染防治法》,对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更加具有针对性。对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处置等重点领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市政府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所涉权力事项和法定义务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如皋市贯彻实施新《水污染防治法》职责分工表)。市政府办、环保局、审批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处)、港口局、水务局、农委、安监局、发改委、河长办及各镇(区、街道)等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调整权力库,制订或修改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需单独设置污水排放口的建设项目,水务部门对其排污口设置审批许可后,行政审批局方可进行相关审批。长江镇政府按照《市政府关于赋予长江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皋政发〔2012〕173号)的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分工表中住建局、审批局、发改委的相关职责。白蒲镇政府按照《市政府关于赋予白蒲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皋政发〔2014〕137号)的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分工表中的相关职责。其他镇(区、街道)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环保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制定好相关规划和预案,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强化工作推进与考核,确保新《水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新《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新《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手段的创新性规定为契机,严格环境监督管理,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等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造成水污染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水务、河长办、城管、市监、发改、住建、农委、公安等部门及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做好相关案件移送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法,铁腕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