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掌掴后追砍他人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女友带四名男子上阿胜出租屋“谈判”,阿胜遭其中两名男子掌掴后,持刀将两人砍伤。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胜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该案入选省高院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件,省高院认为该案提出了“轻微不法侵害”具有典型意义。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轻微不法侵害”和“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又需要具体哪些条件?记者昨日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
案情:遭掌掴后砍伤女友亲友
2016年10月1日21时许,阿胜与同居女友阿丽(化名)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阿胜打了阿丽两耳光。阿丽被打后,去其兄长黄某庆的水果店,称被阿胜打了,欲与阿胜“离婚”。由于阿胜与阿丽未婚生育了四名子女,阿丽于是让黄某庆出面调处孩子抚养问题。
随后,黄某庆叫上其朋友李某、毛某、陈某,与阿丽一同前往阿胜的出租屋。黄某庆进屋后,呵斥阿胜为什么打阿丽,并质问阿胜是否想“离婚”,以及孩子如何抚养等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黄某庆、李某感到气愤,先动手各打了阿胜一耳光。
阿胜被打后,将黄某庆砍伤,随即黄某庆跑下楼。阿胜又伸手拽住一旁的李某,并将李某砍伤。阿胜伤人后逃离出租屋,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庆、李某构成轻伤。
判决:不属正当防卫 被判刑一年
由于阿胜是遭遇掌掴后才进行反击的,这个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法官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击,应结合具体案情评判其防卫行为必要性。该案中,黄某庆、李某打阿胜一耳光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法行为,但该不法行为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不法侵害,应区别于具有攻击性、紧迫性的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为。阿胜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亲属等人打了两耳光便将他人砍伤,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防卫条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故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
据此,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阿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阿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意义:对“轻微不法侵害”作出认定
该案近日入选省高院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件。省高院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但关于“不法侵害”的具体含义,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该案审理过程中提出“轻微不法侵害”主张,并对“轻微不法侵害”的认定和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作出了评判,具有现实意义。
法官高春柱表示,“轻微不法侵害”与“不法侵害”同样具有违法性、侵害性、现实性特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程度有所不同。“轻微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未持械或凶器,直接使用身体对他人施以轻微暴力,如拳打、脚踢、掌掴等,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不过,该案认为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轻微不法侵害都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具体裁判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予以评判。
“不法侵害”则主要表现为暴力、胁迫、强制等手段,其认定也相对复杂。以“暴力”型不法侵害为例,持刀伤害、行凶等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从法律上说,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针对侵害人本身进行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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