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执行局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为您解读“执行不能”

  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陈子才 通讯员 张蓉)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款。可如果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后,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怎么办呢?
  近日,市中院执行局发布多起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读“执行不能”。
案例一: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012年3月28日,潘某驾驶小轿车行至黄石市湖滨大道中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曹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曹某伤残、摩托车上的乘客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潘某驾车逃离现场。不久,曹某将潘某及小轿车实际车主王某某诉至黄石港区法院。经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曹某305696.46元,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4月18日,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曹某向黄石港区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再无其他财产线索。与此同时,执行干警还发现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该执行案件因陷入“执行不能”僵局,一直无法结案。
  案件执行期间,黄石港区法院了解到曹某在该案发生后,造成二级伤残,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常年瘫痪在病床需要陪护,其母亲的打工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曹某家境困难,且被执行人确系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2018年初,黄石港区法院在认定曹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且经本人同意后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资金。
案例二:
  被执行人被判刑入狱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到底有何区别?
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则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就是此类执行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即“执行不能”案件。
  2016年2月,王某一行人驾车行至刘某家门口,因车辆让行及车辆剐蹭问题与刘某等人发生了口角,进而导致了两家人相互斗殴。
  过程中,王某用拳脚将刘某打倒在地并用石块将其砸伤,致使刘某骨折。2017年3月,该案经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承担赔偿刘某7.8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2018年2月,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阳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方查询王某财产状况,王某因入狱没有劳动收益,无经济来源,入狱前亦未有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
  今年5月,王某刑满出狱。阳新法院干警再次找到了他。当时,王某正跟着父亲一起干活。他表示,由于自己入狱时间较长,确实没有积蓄,不赔偿并不是本意,但是只要有偿还能力,一定会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王某父亲也表示在王某有一定经济能力后,会帮助其尽快履行。
  因王某暂无履行能力,执行干警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方并获得理解,于是申请执行方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第一时间恢复执行。
案例三:
  同一被执行人致使多起案件执行不能
2015年6月20日,陆某湖通过民间借贷向李某林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约定还款期限过后,陆某湖未主动还款,李某林多次向其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李某林一纸诉状将陆某湖告上了法庭。
  2017年9月25日,下陆法院对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宣判,判定陆某湖向李某林偿付借款本金45500元及利息,并限定陆某湖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陆某湖迟迟未按法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李某林向下陆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11月14日,下陆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陆某湖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期间,执行干警还通过多方查询,但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陆某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林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下陆法院依法将陆某湖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到陆某湖未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今年8月22日,下陆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某湖进行了司法拘留。
  但法院执行干警调查发现,2009年至2017年期间,陆某湖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多人多次借款本息累计达100余万元。截至2018年8月底,已有三名当事人向下陆法院申请执行,陆某湖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致多个案件执行不能。
法院针对“执行不能 ”案件的处理方式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或暂时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执行不能”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此种情况为案件从实质上退出执行程序,不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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