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诞生记


广纳民意立良法
记者张莉芬 实习生王琴
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2017年12月1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作为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山西省内第一部电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为我市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开启更规范、更有序的法治时代,更为全省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新“样板”。
这部法规具有哪些现实意义,它背后有哪些故事?记者就“首法”诞生的过程进行了采访。
“立什么”“怎么立”
开门立法 顺应百姓期盼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我市作为设区市首获立法权。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当日,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通过《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我市开启立法新时代。
实体法立法,对晋中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立项评估的基础上,就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的立法方向及立法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多次向市委汇报。
“立法工作先从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着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做出指示。就如何解决我市当前的实际立法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立法关注点,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做出明确要求。
立好“首法”,选题很关键。
如何把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立法范围?如何选准立法项目?
围绕这些问题,从2016年10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用了近3个月时间,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发放问卷调查等途径,共征集回30余个立法项目。
经过缜密的反复论证,电梯安全从众多立法项目中脱颖而出。
“之所以把电梯安全列为首选,主要原因有三个。”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怡介绍,首先是对群众呼声的顺应。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全市涉及电梯故障的投诉较多。
“其次是完善电梯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陈怡解释,“目前国内现行的相关法规,在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监管空白,亟需通过立法细化、落实相关规定。”
把电梯安全作为2017年立法的首选,也是我市电梯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我市电梯保有量猛增,目前已有9900余台,且每年仍以10至15%的速度递增。一系列问题随之凸显:使用主体责任不明、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机制缺乏、维护保养市场秩序混乱、检验力量不足等问题不一而足。
电梯安全立法,可谓正当其时。
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质监局随后联合开展项目论证,邀请电梯管理专家、立法专家和电梯生产、维保单位代表进行详细讨论,并形成论证报告和草案初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后,电梯安全被正式列入2017年的立法计划。
严谨 务实 精准
广开渠道 前后修改20余稿
这是一次严谨而生动的立法实践。
“要结合晋中实际,总结电梯安全监管经验,制定一部富有特色、可操作性强的电梯安全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建平多次召开会议,就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把握原则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积极审慎、集思广益”,做到严谨、务实、精准。
最辛苦的工作往往在幕后。为了“立法有据”,2016年9月开始,市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工委就开始密切关注全国各地电梯立法动向,先期开展了调研。市质监局对上海、徐州、黑龙江等15个省市的相关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梳理汇总。
在起草阶段,市质监局邀请国内、省内知名专家提建议,先后组织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举办座谈会6次,走访调研维保单位50余家,向30余家电梯维保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
2017年1月12日,市人大举办第一次研讨会。2月13日,市政府法制办向全市各市、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稿”。2月17日,对市城区、开发区等地50家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维保单位征求意见。3月13日至17日,调研小组前往电梯安全地方性法规施行效果良好的潍坊、徐州等地进行调研。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速度服从于质量。常委会审议采用“隔次”审议模式,一审和二审之间隔了4个月,为“打磨”条文留出充足的时间。
“立法就要广开民主渠道,这样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郭磊石介绍,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通过《晋中日报》、市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了草案,公开征求各界建议。同时书面征询市政协意见;向11个县(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意见征集后,召开立法座谈会、法规论证会;深入特检所调研;两赴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法规论证。
法规不仅要“瞻前”,不与上位法冲突,更要“顾后”,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2017年5月16日至20日,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质监局相关人员赶赴陕西宝鸡、西安、咸阳等地“取经”。2017年7月13日,召开常委会智库法律专家征求意见会。2017年8月11日,相关起草人员赴省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同年8月23日,就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严谨的立法精神,使条例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时获得充分肯定,均获全票通过。
从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调研、草案起草、论证修改、两次审议到批准,《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终于“呱呱坠地”。
11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条例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十余场,当面征询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百余人(次),书面征询近70家单位、部门,前后修改20余稿。
定位准 亮点多
44条“干货” 具体化可操作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共八章,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短短44条,全是切实可行的“干货”。
厘清管理体制,推动责任落实。第三条对电梯安全管理体制做出规定,除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对住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明确各方义务,硬化责任要求。第十五条分五种情况对使用单位予以界定,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明确维护保养单位责任,严格规范维护保养单位从业资质,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电梯选型配置,以及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
规范乘用行为,强化法律约束。第二十二条列举乘用人不得有的八种行为,明确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满足实际需要,回应群众关注。第十一条对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作出回应,规定既有建筑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保存应不少于30日。
“这部法规将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法治晋中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副市长周建对条例予以肯定,也对法规的施行充满信心。他希望各级政府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切实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落实督查、督导,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这只是开始,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定堂表示,“市人大将主动探索,走出一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具有晋中特色的立法之路,主动适应改革形势需要和群众期待,为实现‘两个全面’目标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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