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第二部环保法规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继佛山“环保首法”《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正式施行后,佛山明年起将迎来第二部地方性环保法规。昨日,市环保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据悉,《条例》细化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责任和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工地施工违反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治费用须纳入工程预算
  根据科研单位分析,扬尘源是我市pm10的首要污染来源,也是pm2.5的主要排放源之一。如何监管及处罚一直备受关注。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条例》提供了具体的防治和处罚措施,将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佛山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赵颖介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说明相关措施和防治费用支付计划,并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如果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在监管方面,《条例》 明确提出市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并定期公布防治信息。“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后,能够确保日常监管取得的信息在各个主管部门之间及时共享。”赵颖说,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设置自动监测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拒不改正将按日连续处罚
  除了采用科技手段建立监控网络外,《条例》 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处罚金额上,《条例》 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实际工作需要,将工地扬尘有关条款的处罚金额下限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市环保局表示,增加最低处罚金额意味着施工单位的违法成本升高,这相当于对企业单位作出“提醒”。
  另外,《条例》 强化了拒不接受检查和逃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对于拒不接受检查和逃避监管的施工单位,将予以处罚,最高罚款20万元;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一些拒不改正的“顽固分子”,相关主管部门可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解释称,企业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却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例如一家企业受到罚款,金额为15万元,如果该企业10天内拒不改正,则主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即罚150万元。”赵颖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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