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预定了一个房间,当场交了500元押金,本来打算住一个月,后来计划有变,需要提前退房,却遭商家拒绝,也不给退费,这合理吗?”8月10日,临沂市民苗先生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据苗先生介绍,由于工作需要,8月1日,他在位于市区金源路与新华路交会处一宾馆租了一个房间。“因为上班时间不长,还没找到其他住所,该处距离工作地点又较近,我就租了一个房间,当作临时住所。房间虽然小些,也没有空调等设施,但每晚20元,感觉也还可以。”苗先生说,当时想着计划居住一个月,他就交纳了500元的押金。
苗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让他没想到,在居住第6天时,其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到河东工作。“本来在这边上班还可以的,但突然调到河东工作了,从该处骑车去上班,要多走近40分钟,来回肯定不方便了。”苗先生说,发生该情况后,他就与宾馆负责人协商,要求提前退房,“当时虽然告知了宾馆,但我并没有马上退房,而是说房子我租到10号,给他们留出一定的时间,而且说如果这期间有客户来入住,我马上搬走,没想到就这样也遭到了拒绝。”
“不是我不想住了,而是情况不允许。这情况已经告知了宾馆,而且是提前打招呼,按理说这样应该可以了,但其负责人却说既然我预定了这房间一个月,他们也就不再提供给其他客人,退房在一定程度上给其造成了损失,如果我要坚持退房,不但费用不退,而且还要让我再交100元,这不是欺负人吗?关键是当初我也只是说要打算入住一个月,并没有说‘一定’,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这怎么就成违约了呢。我就疑问,这种提前退房的情况,押金可否退还?”
律师说法
针对房客提前退房,宾馆究竟该不该返还押金这件事,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客和宾馆有合同约定,租期未到,提前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上没有对于违约处理的明确条款,消费者提前退房,他人依然可以入住,并未给宾馆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收取押金不合理。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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