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书面约定利息,是否要支付?


自然人之间对借款利息没有书面约定,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呢?
答案是不一定!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并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2.5%。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交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正)。该借条未写明借款期限和利息,落款处有被告签名和指印。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每月支付17500元利息给原告,9个月共向原告支付157500元。
裁判说理
本案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但结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本案70万元借款应属有息借贷。
首先,借贷双方是非关系十分密切的近亲属,而被告借款用途是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且并非小数目,从人情常理和商业习惯看,本案借款属无息借贷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被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每月均向原告转账偿还17500元,与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所得的月息数额一致。虽然双方并未约定此种分期还款方式,涉案借款凭证未载明借款利息,被告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还款规律符合民间借贷付息习惯,亦符合民间借贷逐利性的交易常理,故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具有高度盖然性。
综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原告关于双方口头约定本案借款按月利率2.5%计息的主张,应当得以成立,且该利息约定不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释法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则上,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法院对当事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的记录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相吻合,可以印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原告提供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亦可以证明本案被告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且从人情常理和商业习惯上来分析,原被告之间仅是朋友关系,原告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给被告使用。故对于原被告未进行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法院还是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结合案件具体案情确认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通过本案可知,《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若借条未约定利息,双方口头有约定利息的话,尽量保存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以免在诉讼中因无法证明存在利息约定而导致利息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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