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日报) 记者 纪枫波 报道:记者昨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这些地区包括我市的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据悉,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范围,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补偿学费的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将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符合该 《办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在就业次年7月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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