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手机店主销售盗抢手机终获刑


茂名网讯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多名手机店主因销售盗抢手机而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3月至5月,茂南警方在办理茂名市区多起飞车抢夺案件时,发现一名男子陈某和另一名手机店主邓某存在收购抢夺犯罪所得赃物的嫌疑,警方遂对有关线索进行侦查。2017年8月11日开始,民警在茂名某快递公司对邓某邮寄给深圳市一家手机店主林某的四批次手机进行检查,并对手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邮寄的手机进行核查,发现当中有被盗抢的手机。
在获取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决定收网,于2017年8月22日在茂名市将陈某和邓某抓获,在深圳市将林某抓获。民警在邓某、林某的商铺内均查获盗抢手机,并在深圳市某快递公司的站点查扣邓某邮寄给林某的盗抢手机。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四川省成都市一名手机店主刘某频繁邮寄手机给林某,遂于次日赶往成都市将刘某抓获,亦在刘某所经营的商铺内查获盗抢手机。其后,警方已将查获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邓某、刘某和陈某在明知涉案手机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差价,仍然予以收购后转售或者代为寄售。其中,林某涉案的数额为24729元,邓某涉案的数额为21323元,刘某涉案的数额为10398元,陈某涉案的数额为5789元。法院认为该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邓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抢夺、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罪的“下游犯罪”,是上述“上游犯罪”得以实现非法价值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不仅对“两抢一盗”等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依法惩治“下游犯罪”。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做盗抢犯罪分子的帮凶,以免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伍 通讯员 何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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