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国家“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建立文物保护岁修机制,推进上林湖越窑、河姆渡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的开放利用水平……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获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月6日起实施,近两千处文保单位、文保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为“名城名都”建设贡献力量。
据了解,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市文物资源丰厚,现有世界文化遗产1项(中国大运河宁波段),进入中国世界遗产申报名单2项(海上丝绸之路、上林湖越窑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98处(其中国家级31处,省级87处),文物保护点1075处;登记备案的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158家。
近日,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在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上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明确提出各区县(市)要在“十三五”期间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点);同时建立文物保护岁修机制,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积极转化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实施国保单位“金色名片”保护工程和“美丽乡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积极参与“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工作。
据了解,《实施意见》在推进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方面也有新的举措。《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辐射作用,建设完善上林湖、河姆渡等考古遗址公园,推进历史街区的建设和运营工作。要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引导建设区域特色核心馆、博物馆群或文博衍生服务产品集聚区;鼓励博物馆开发适合不同年龄学生需求的社会实践课程,鼓励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的开放利用水平。
此外,《实施意见》从文物的日常管理、保养修缮,到安全巡查和监管监测,逐一细化落实了相关职责。强调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设和完善多部门联合协调机制、联动执法机制。同时要求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建立文物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守法信用记录。《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积极拓展经费投入渠道,着力改善低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资金得不到保障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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