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6年7月底,胡某找到吴某为其家庭房屋进行装修,约定材料由胡某提供,所需工具由吴某自备,装潢完工后,胡某支付吴某工钱。吴某又联系陈某一起为胡某装修房屋。吴某与陈某之前也合作过一起为他人装修,均是按照本地常规工资每天180元。2016年8月7日中午,陈某、吴某在胡某家吃午饭,胡某提供啤酒供两人饮用,陈某喝了2-3瓶啤酒。后陈某在进行装修工作时,从稳固的活动架上摔下受伤,致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
房屋装修结束后,胡某按每人每天180元向吴某支付了全部工钱,吴某将陈某工作期间的工钱按每天180元支付给了陈某。
陈某认为吴某雇佣其工作,是雇主,胡某是受益人,吴某、胡某应赔偿其医疗费和各项损失,遂于2016年9月13日向泗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家庭房屋交付给吴某进行装修,装修材料由胡某提供,所需工具由吴某自备,装修完成后,胡某向吴某支付一定的价款,胡某与吴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为了完成承揽工作,又邀请陈某共同进行装修工作,二人同工同酬,系劳务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陈某明知自己正在从事装潢工作,需要在距地面一定高度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在饮酒后登高作业,在操作过程中摔落地面造成损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作为定作人,明知陈某、吴某要继续进行装修工作,却向吴某、陈某提供啤酒供其饮用,对陈某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吴某对陈某的损害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与陈某之间具有劳务合作关系,具有共同的承揽利益,陈某系在为双方共同利益工作过程中受伤,按公平原则,吴某应给予陈某适当经济补偿。故判令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补偿陈某责任中损失的10%。三方均服判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寄语】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家庭装修中,业主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装修主要工作,业主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损伤有过错的,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有劳务合作关系的承揽人,具有共同的承揽利益,如果一方在为双方共同利益的承揽工作过程中受伤,按公平原则,另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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