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调0.20元∕立方米,非居用气下调0.02元∕立方米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的政策要求,以及省发改委联动调整长株潭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文件规定,从2018年9月1日起,我市实行新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湘潭市城区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价格上调0.20元∕立方米,即由2.42元上调至2.62元,这是我市自2010年以来第一次调整城区居民用气价格,按城区居民家庭每户每月用气16立方米计算,此次调整后平均每户约增加支出3.2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即由2.98元下调至2.96元。湘潭县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由2.62元上调至2.82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3.04元下调至3.02元。湘乡市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由3.28元下调为3.26元,非居民用气由4.45元下调至4.43元。韶山市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由3.12元下调为3.10元,非居民用气由4.35元下调至4.33元。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气价调整而增加生活支出,对民政部门发证的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湘潭市城区和湘潭县居民家庭在保持原定免收天然气方数不变的基础上,按每户每月再免收天然气价款4元;湘乡、韶山两市低收入群体气价补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市发改委发文要求: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的规定,及时对新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市、县两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燃气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以切实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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