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两名男子电鱼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有些事万万做不得


(记者 于秀华 程熙城)2017年的禁渔期内,刘某、陈某在北江河进行违法电鱼约17斤。2018年3月5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电鱼、炸鱼等)捕捞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政委 蔡忆江:2018年禁渔期,我们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东风,加大了执法宣传的力度,也加大了对电毒炸鱼的打击力度,2018年到目前为止,我们全市办理禁渔期,电毒炸鱼案件已经达到36宗,其中5宗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还有31宗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中。
3至6月是淡水鱼的产卵期,是内陆水域最适合休渔的季节。而禁渔期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让鱼类可以休养生息。希望在禁渔期内,大家可以一起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北江河水产资源。
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政委 蔡忆江:呼吁广大市民对电毒炸鱼这种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奉劝那些经常出来电毒炸鱼的人,要停止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是一种极具环境破坏性的捕鱼方式,不仅严重危害各类水生物,而且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属于国家禁用的捕捞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属于违法用电行为。
责编:张思考 编审:涂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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