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替人担保惹官司 法院判未成年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件中的被告李木木是一名未成年人,他因为在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作保,要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记者从丹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4月,年仅17岁的李木木在刘水提供的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作保,借款金额为3万元。2017年10月,刘水声称找不到借款人,直接起诉了李木木。
第一次向李木木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未果后,审判人员上门送达,发现李木木出门未归,仅有李木木年近七旬的奶奶留守家中。老人此前已知道法院邮寄送达应诉材料一事,但因不识字不懂法,当时不愿接收法院信函。
审判人员上门后耐心讲解,打消了老人的顾虑,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查明案件事实。老人收下应诉材料,并答应及时和李木木联系。
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对未成年的李木木签字担保效力问题及刘水事后擅自在担保协议上添加的“李木木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
审判人员认为,李木木在担保协议上签字时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但不包含本案所涉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且其上述行为当时并未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刘水亦未举证证明李木木有固定的工作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李木木签字作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刘水事后擅自在证据上添加内容加重了李木木义务,且未得到李木木及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认可,该行为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今年1月,丹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水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清扬  学进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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