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美丽乡村立法有望成全国首次


1月26日,记者从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我市拟立法4件,其中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黄山市农药使用管理条例》1件;拟制定《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暂行办法》《黄山市河(湖)长制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2件;拟立法调研项目1件,即《黄山市旅游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龙如介绍,做好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黄山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集中体现。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内容,涵盖了农药产品安全、美丽乡村战略、水资源利用保护和旅游综合执法改革创新等方面,对依法推进城乡建设管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其中,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为此,市法制办将坚持“民主科学 依法”立法的原则,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确保我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立法项目立得住、管得了、有效果。
据了解,黄山市自201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后,严格按照我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截至目前,经市政府立项、组织起草,现已公布施行《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3部市政府规章,其中《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更是实现了黄山市地方立法零的突破。该条例对市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作了系统规定,为我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有效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则为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规章,填补了文明创建、城市管理法律空白。《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是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对进一步明确黄山风景区管理责任,加强生态保护措施建设,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则为我市首部文化类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陈龙如表示,市法制办将严格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部署,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依法高效推进政府年度立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18年政府立法任务,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创建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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