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陈阳路)昨(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至1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4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35℃以上露天作业可领高温津贴 不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日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要求,我市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至1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4元。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而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需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需以实际天数来计算
据了解,此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后,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同发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不具有行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在高温津贴的发放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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