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是统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更加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平衡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
   (一)实施统计规范化建设“十十百”引领工程。严格执行统计规范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使基层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开展,使源头统计数据生产规范、质量可靠。加快统计规范化建设,在全市选择10个乡镇(街道)、10个市直部门、100家企业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十十百”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引领带动,促进全市统计规范化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打造统计规范化建设东营样板。
   (二)实施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有分管领导、有责任科室、有健全组织网络、有统计人员、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的“五有五化”标准。
   (三)实施乡镇(街道)统计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制度、有统计资料专柜和统计工作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台账网络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的“八有八化”标准。
   (四)实施村居(社区)统计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村居(社区)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台账和统计调查网格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工作法制化的“四有四化”标准。
   (五)实施“四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有分管领导、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数据处理设备、有原始记录和台账、有经费保障和统计管理制度化、培训经常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六有六化”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建设
   (一)配齐配强县级统计力量。各县区要根据统计任务变化,相应充实专业人员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鼓励县区、市属开发区通过政府购买统计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统计力量。
   (二)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统计力量。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好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已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各县区乡镇统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具体设置数量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按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落实乡镇统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乡镇事业编制的统计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倾斜。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由“数库”向“智库”转变,把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成为信息汇集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指导和规范辖区内企业按照台账数据与财务数据统一、纸质数据与直报数据统一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三)夯实村居(社区)统计力量。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统计网络向村居(社区)延伸,实现统计业务网格化管理。发挥统计网格员作用,推动统计工作力量下沉。各村居(社区)要落实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做好统计工作。村居(社区)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村居(社区)统计业务接受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指导。
   (四)夯实企业统计力量。“四上”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5人;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岗前培训制度,企业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变更应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实行先补后调。积极推广统计诚信企业建设,促进企业规范统计行为。
   (五)着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市统计局每年对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统计人员进行1至2次统计业务培训,并根据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适时开展点对点培训;各县区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四上”企业和村居(社区)统计人员进行1至2次统计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评选一批品德优秀、能力突出、素质全面的基层统计人才,并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荐参加全省统计系统道德模范和最美基层统计人评选活动,选树一批基层统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强化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统计人员,完善统计手段,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确保提供和发布数据质量。提供和发布的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区域发展水平的指标,要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及时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沟通,接受其数据管理和质询,未经其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统计监测的数据,要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并按规定向其备案。建立部门间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计改革发展突出问题,强化交流沟通。适应信息发展趋势,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资源分割和信息孤岛,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先进库、再有数”原则,凡没有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调查单位,不能作为企业“一套表”年报、定报单位报送统计数据。定期开展“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工作,在确保应统尽统的同时,坚决杜绝联网直报企业和固定资产名录项目失实问题的发生。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四上”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四上”单位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机制,编办、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申报工作,扎实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四上”企业,做好本行业企业经营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建立“准四上”企业后备库。政府统计机构要做好企业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不发生信息泄露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培养和充实技术人才,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的支持保障,积极融入智慧东营建设,加快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实施统计大数据向基层延伸工程,加快推进市、县、乡、村、部门、企业“六位一体”统计智慧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统计调查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开展全市统计大数据应用,努力实现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跨专业的统计基础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市、县、乡级统计机构共享共用数据机制。鼓励支持乡镇(街道)整合管理基层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资源,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一)坚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干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市、县两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执法队伍。
   (三)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健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核实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执法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带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完善约谈、通报、曝光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统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保障措施,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加强工作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合力。积极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环境,研究建立激励、容错和关爱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征求本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适应统计工作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统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将购买统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督查事项,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核查、巡查等制度。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和巡查,对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力度,对年度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东营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2.东营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东营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从源头上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着眼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际成效。坚持以下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考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
   (三)坚持激励问责并重。发挥考核作用,激励先进,督促后进,强化问责,不断提升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包括基层建设、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部门统计等4类16方面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和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情况,由市统计局每年提出建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考核工作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0分及以上)、良好(800分—899分)、合格(600分—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个等次。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如下运用:
   (一)报市政府;
   (二)报市委组织部;
   (三)通报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引导各县区认真解决。相同考核问题反馈2次以上,确属主观原因整改不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市统计局约谈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实施,次年4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每年12月,市统计局依据本办法拟定次年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次年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各县区自查。各县区对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次年1月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统计局。
   (三)实地考核。市统计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对各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价。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实地考核情况,对各县区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分数、等次和名次,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五)考核反馈。市统计局向各县区反馈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开展考核,不得走形式、走过场、搞平衡照顾,确保考核过程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各县区应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考核顺利进行。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东营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基层建设(4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
   2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
   3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4基层统计力量
   基础建设(6项)
   5经费保障
   6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
   7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8企业入库纳统
   9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
   10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
   法制建设(4项)
   11统计普法执法
   12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13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
   部门统计(2项)
   1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16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
   考核内容说明: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东办发〔2017〕57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
   2.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研究制定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政策措施。
   3.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4.基层统计力量。乡镇(街道)设立统计工作岗位并按照要求配备统计人员,村居(社区)明确统计人员,企业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统计人员。
   5.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普查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保障充足;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
   6.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更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报备。
   7.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并及时更新。
   8.企业入库纳统。符合“四上”条件的单位及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及时修正“四上”单位变更信息,不符合条件单位及时退出,确保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框真实完整。
   9.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在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办公地点等。
   10.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信息化对统计业务的有效支撑覆盖;跨层级、跨地区的统计业务互通共享。
   11.统计普法执法。统计普法纳入本地全民普法规划,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2.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按照东办发〔2017〕57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
   13.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情况。
   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1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16.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对外发布及提供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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