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二十二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8年6月22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二批次,共56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23件,已办结5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313*、2314*、2323*、2324*、2325*、2326*、2327*、2330*、2332*、2333*、2334*、2340*、2345*、2350*、2352*、2355*、2356*、2357*、2359*、2364*、2366*、2368*、2370、2372、2376、2378、2380、2382、2384、2385、2386、2388、2389、2392、2393、2395、2396、2397、2398、2399、2401、2402、2403、2408、2409、2410、2411、2413、2420、2423、2424、2425、2426、2428、2430,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2318*号。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313*:“松花江宾州铁路桥和公路大桥江段南岸一侧,疑似上游何家沟污水排入江里,水黑臭且有大量漂浮垃圾,此问题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松花江宾州铁路桥和公路大桥江段南岸一侧为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沿江一带。其中,斯大林公园全长1750米,占地面积17.43公顷;九站公园全长2151米,占地面积24.45公顷,是顺堤傍水建成的带状形开放式公园;松花江宾州铁路桥位于哈尔滨松花江畔斯大林公园东侧,滨洲线2.741公里处,也是我市道里、道外两区的分界桥。该沿江一带,共有3个排污口,即:正阳泵站、友谊泵站、井街泵站。
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何家沟污水排入江里、水黑臭问题。6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受群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影响,目前何家沟群力地区每日约有1.5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何家沟,何家沟水质受到影响,何家沟污水直排松花江。道里区群力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实际日处理污水约16万吨。日前,市住建委正在组织全力推进群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预计年底前建成,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届时,将彻底解决何家沟群力地区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现象。同时,结合市政府实施的城区水系综合治理,对何家沟进行综合整治,还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另外,近期哈市连降大雨,正阳泵站出现雨污合流现象;对此,道里环保分局与市排水集团共同协商,市排水集团表示,负责控制污染区域,对水上及河滩污染进行清理。
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江边垃圾问题。6月25日,道里环保分局、道外环保分局与道里区河长办等有关责任部门联合执法对举报问题涉及到的区域全线进行排查。经查,少量区域有黑臭问题,并发现零星散乱垃圾。另外,这些垃圾是近期水位上涨从上游带来少量垃圾,以及个别游客随手丢弃包装纸袋等产生。道里区政府责成园林、水务等部门派专业保洁队伍对斯大林、九站公园等全区域进行全天候常态化保洁,专门安排两组保洁队伍负责对中东铁路桥至公路大桥段的滩涂区域进行清理整治,随时发现垃圾,立即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314*:“市区内大部分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均没有污水处理系统,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市区内(6个主城区)共有民营医院144家,口腔诊所302家。其中,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民营医院22家(含省卫生计生委下放17家);由各相关区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民营医院122家、口腔诊所302家。此前,未接到过相同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市区内大部分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没有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情况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当日,市卫计委组织市环保局、市卫生监督所和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6个主城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责成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区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所、环保局成立联合执法督查组,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对辖区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进行逐一现场排查。
2018年6月24日至25日,共有109名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和13名环保执法人员,对6个主城区内全部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开展了现场联合排查。经查,144家民营医院中,113家有污水处理系统,21家未建污水处理系统,10家停诊;302家口腔诊所中,63家有污水处理系统,207家未建污水处理系统,32家停诊。
下一步,市卫计委将针对此次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环保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限期整改台账,要求5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整改时限为90天;500张床位以下至20(含20)张床位的医院整改时限为60天;2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及口腔诊所整改时限为30天。同时,市环保局将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未依法备案的医院及口腔诊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318号*:“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督查组反映阿城区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居民未搬迁问题,环保部已将该厂环保手续撤销,并将此问题列入督察整改范围内,目前还有居民未搬迁,举报人要求加快搬迁进度。”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道石发村,始建于1932年,1970年成立哈尔滨第三水泥厂,隶属于哈尔滨市建材局,2004年下放到道外区经贸局,2006年转制为民营。2009年,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投入2.1亿元,拆除原有生产线,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009年10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工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环评批复(黑环审〔2009〕304号);2010年8月,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黑环建试〔2010〕48号);2011年1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015年11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5〕86号),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2015年12月,黑龙江省环保厅撤销对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撤销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后,该企业在未取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水泥生产线继续生产,对此阿城区将该项目纳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与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同进行清理。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清理整顿备案;2016年11月,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汇总表》(加盖阿城区政府公章);2016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环保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通过备案,说明该项目不需要再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2017年11月21日,该企业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127930581802001p),说明该企业水泥生产线可以正常投入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厂区东侧500米范围以内存在居民问题,由于该企业建厂模式及原为国有体制等历史原因形成了居民包围厂区的格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09〕304号),确定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环评文件规定以厂区内煤场和风化砂堆场两处无组织粉尘污染源的边界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起始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发布的《非金属矿物制品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规定,2012年8月1日起,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500米调整为300米;201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017年第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其中变更项目的第339项《非金属矿物制品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t18068.1-2012),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黑政办综〔2015〕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6〕2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备案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哈环发〔2016〕35号)要求,“未验先投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因此,该项目执行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项目筹建起就陆续对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每年按照距离企业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搬迁,2009年至2016年总计搬迁安置了52户居民。2017年,该企业采取购买房屋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了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的王欣华等11户居民信访问题。该企业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自2010年8月投产后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每年投入200万元,承担了厂区周边460户居民集中供暖和1200余户居民的供水及物业。2018年,为降低道路粉尘,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企业投资500万元修建了居民通行的公路,对居民的给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对居民区的生活娱乐设施进行完善。
2018年以来,对于如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问题,阿城区政府先后请示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保部门,要求阿城区自行制定,阿城区政府制定了《关于确定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基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初步确认300米范围内尚有6户需要搬迁,经进一步论证后,企业出资、政府协助实施搬迁。若信访人的住宅在最终确认的搬迁范围内,企业承诺在2018年年末之前搬迁完毕。阿城区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持续推进该企业周边生态环境改善,该企业已经委托北京中环绿盾环境技术咨询公司对企业生产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企业将根据分析结果,承担受保护的敏感目标搬迁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323*:“红旗乡长征村金泉油脂厂锅炉冒黑烟,生产废水直排院内或街道上。举报人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金泉油脂厂即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 2010年7月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废油脂处理。2013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哈环审表[2013]190号),2014年9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哈环审验[2014]42号)。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曾接到群众举报存在异味扰民环境问题,2016年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臭气排放达标,2018年3月,由于该单位未生产,不在正常工况下监测无效。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环境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红旗乡金泉油脂厂锅炉冒黑烟,生产废水直排院内或街道,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红旗乡政府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该单位生产的产品油外卖,有正规供销合同。生产车间有集气装置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该单位现有一台0.5吨燃煤供暖锅炉,现已停炉。生产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并与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定期清运至平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约谈该单位负责人,要求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待恢复生产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对其进行环境监测,如超标排放则对其依法予以查处。待供暖期该锅炉启用后,将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如经监测该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则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324*:“原新镇村村干部张某某侵占并破坏原兴隆镇王八坑上沿700亩草原,破坏生态环境。”
此问题与第十六批第1631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2325*:“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有2-3家塑料厂和3家木器加工厂已被查封,但仍有部分工厂继续违法生产,生产期间排放粉尘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有3家塑料厂,3家木器加工厂。对于3家塑料厂,2018年6月15日,在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整改督促下,已经搬离,现不存在。对于3家木器加工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已经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查封。之前未接到此类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有2-3家塑料厂和3家木器加工厂已被查封,但仍有部分工厂继续违法生产,生产期间排放粉尘污染空气的情况基本属实。
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对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3家木器加工厂已被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现场未发现存在塑料厂,也未发现有工厂生产迹象。据调查了解,2018年6月15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场院内原存在的无照经营的3家塑料厂和3家木器厂进行了清理查封。其中3家塑料厂已搬离此处,3家木器厂查封后停产。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3家木器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关于木器厂生产中存在的粉尘污染情况,因现在3家木器厂已被查封停产,所以无法开展监测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326*:“延寿镇城东村富强二队有一黑砖窑,破坏150亩耕地取土烧砖,举报人在当地国土局核实该150亩耕地未审批给砖窑经营者。问题已存在12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并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延寿县利民砖厂(原延寿县富强砖厂)位于延寿镇城东村方通公路道北,土地权属为延寿镇城东村集体,地类为工矿用地(地类编码204),建设用地面积61300平方米,其中采矿权面积2000平方米。经调查,1982年12月延寿镇富强村二队经原延寿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砖厂,1983年建成投产,一直生产到2012年(期间,2008年和2009年砖厂因承包经营权纠纷和调整停产)。2010年5月16日至2011年5月16日、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为延寿县利民砖厂(原延寿县富强砖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2301002010057130073995),2012年8月末因上级政策要求不再审批发放实心粘土砖的采矿许可,该采矿权被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后砖厂停产至今。延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在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和2018年6月4日的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该砖厂存在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信访举报案件自2006年3月开始信访,已经三级信访部门定性为无理诉求,不予支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此案件已于第三批14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327*:“举报人于2008年在万宝村承包的林地被同村周某某侵占并破坏,破坏面积7亩。举报人多次向村里、镇里反应未果,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周某某”为万宝镇万宝村民,举报中的地点位于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内的万宝大道南侧沿路条状地块,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不是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中举报人于2008年在万宝村承包的林地被同村周某某侵占并破坏,破坏面积7亩情况不属实。举报中举报人多次向村里、镇里反应未果,要求恢复林地情况属实。
举报人曾于2017年4月到万宝镇农业服务中心,2018年3月到万宝镇万宝村委员会反映问题,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清晰,镇、村两级磋商未果。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3日,接到转办案件后,松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松北区万宝镇、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国土局松北分局、万宝村相关人员立即调查。经现场gps定位,调阅相关资料,举报人刘某某(其子:时某某)已于2008年与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有《承包林地协议书》,但《承包林地协议书》中界点不清没有相应亩数。举报人到现场指定了地点,松北区农林水务局派专人对指定的地点进行了gps定位,同时将定位点发至省林业厅林业勘察设计院,6月24日松北区农林畜牧局出具了《关于22批2327号举报案件情况说明》的文件,确认该地块不是林地,不属林地管理范围。同时国土部门出具的二调图、现状图均显示该地块地类不是林地。
经现场勘察举报人指定的合围地块的面积只有3亩左右,近几年一直无树木,举报人从未在此地块栽过树。举报人对现场gps点合围的地块以及合围的地块确定不是林地当场表示无疑义。
在实际的勘测中,举报人现场有新的诉求:在指定地点临近西侧的林带北侧有少量残土堆放,大约有三百延长米,要求清除。松北区政府本着从民生角度,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已责成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在3天之内予以全部清除。现该项工作已经完成。
下一步松北区委、区政府责成万宝镇对当事人的《承包林地协议》依法依规重新签订。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330*号:“五常市安监局工作人员戴某某破坏民意乡双全村人工林100余亩,问题已存在5年。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并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民意乡禇家村(原双泉村)红星屯西北,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属国有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6月23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地块位于属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1小班。经现场实地勘查,有95.4亩国有林地现被五常市五常镇新曙光街三委三组居民戴某某种植人参。戴某某称该地系从张某等人手中转包所来,经核实,该地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与张某等人没有合同承包关系。戴某某在未取得该林地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在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1小班内破坏林地种植人参95.4亩。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较大,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6月25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杨家岗林场4林班林地被占用一案立案调查(五森公(刑)立字[2018]009号),同日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五森公(刑)取保字[2018]013号)。现该案森林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五常市林业局已责成杨家岗林场将戴某某非法占用的95.4亩林地依法收回并于2019年春季全部造林。
2018年4年25月,五常市林业局党委对管理、监督不力,工作失职,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原任场长刘某某、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原任副场长赵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处分(五林字[2018]19号、五林字[2018]37号);对没有履行好巡视检查管护职责,对林地遭到破坏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林政队长姜某某给予诫勉谈谈话处分(五林字[2018]18号)。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332*号:“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进行危废处置,处置的危险废物量远大于申报,涉嫌非法转移危废。生产过程中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已存在一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租用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经营范围hw50-废催化剂(772-007-50)收集、贮存、利用。该项目于2016年4月30日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审批文号:哈环审书[2016]35号),5月开工建设,6月建成,6月27日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环评验收文号:哈环审验[2016]90号),9月22日由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黑环函[2016]315号),对hw50-废催化剂(772-007-50)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1101612),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处于调试设备状态,2017年7月正式投产。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曾在2017年12月接到过反映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环评工艺处置危废,将收集的危废直接作为商品倒卖销售,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的信访案件。经调查,该单位收集的危废均已按要求处置(提供检测报告),不存在未处置非法倒卖的情况,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主要是在产废单位将无破损的失活催化剂运输进厂、对失活催化剂检测和分析(外委给神华集团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检测)、预处理、水冲洗、超声清洗、活性激活、脱水烘干处理、性能检测和模块组装。厂房内设一条脱硝催化剂再生生产线,生产能力为5000吨/年。空压机2台(1台备用)、超声清洗机3台(1台备用)、烘干箱2台。厂房整体地面已做防渗层处理(防渗层为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各清洗池、活性激活池、沥水池均采用不锈钢材质,输水、排水管道均采取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至中水储罐循环使用(不外排)。稀硫酸储罐、废料罐、废液罐、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区均设置围堰、导流槽,收集“跑、冒、滴、漏”和飞溅的液体。收集后的液体都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由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活性激活工艺中使用的再生液也存储至密闭活性液储罐(循环使用)不外排。所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该公司每年对厂区内跟踪监测点地下水、上游的曹家村背景监测点地下水、下游的靠河村污染扩散监测点地下水监测2次,自投产以来所有监测点位地下水数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ⅲ类标准。厂区的生活用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信义污水处理厂。
该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再生工艺一直处于调试状态,其中,2017年4月,在调试水处理设施时有一次废水外排情况,将处理后的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后进入信义污水处理厂。该单位发现此问题后,立即增设了对废水的循环利用,延长了水处理工段,增设了预处理,最终在2017年6月将设备调试至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2016年3月24日,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代理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6年9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共计转移5批次废钒钛系催化剂(772-007-50)941.97吨。所有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均为hw50-废催化剂(772-007-50)(已提供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合同、转移五联单、过磅单)。该公司所接收的5批危险废物中有3批为跨省转移、1批为省内转移、1批为市内转移。5家产废单位申报的危废数量与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处置的数量相符(跨省转移处置函、转移联单)。
同时,该公司与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8年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hw34废酸、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50废催化剂、hw49其他废物),将生产工艺中新产生的0.75吨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交由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已提供委托处置合同、转移五联单、过磅单)。
厂区内的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均为封闭、双锁管理,地面已做防渗层处理(防渗层为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材料),门口与储存罐均已张贴警示标识、危废标识。原料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均设置一个单独储罐。同时,该公司已于2016年5月23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6年6月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备案。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333*:中财雅典城小区欧菲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问题,目前医院还在建设中。
(一)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5日,经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公司)在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欧菲公司租赁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南极街169号的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用于开办欧菲妇产医院。2017年4月,欧菲公司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拟在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201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2017]006号。2018年1月10日,欧菲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在网上公开了相关信息。2018年1月24日,市环保局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针对举报人提出的“环评造假”问题,经哈尔滨市环保局调查,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8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8年1月10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依法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
针对信访人提出的“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问题”,2018年6月11日,欧菲公司负责人通报道外区政府,已决定全面停止该项目,另行选址建设。2018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中财雅典城业主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了其颁发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2017]006号)失效,并决定不予批准在该地址设置医院的申请。为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道外区政府于6月22日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致函,请其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相关事宜进行答复。6月24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复函中明确答复:“截止至2018年4月25日,我委未接到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递交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黑卫机准字[2017]006号)现已失效”,同时,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向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告知《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黑卫机准字〔20171006号)已失效事宜。
2.鉴于南马街道办事处景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明确不同意在该地址建医院的书面意见,将不予批准在该地址设置医院的申请。
3.向信访人雅典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介绍相关情况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雅典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信访人提出的“目前医院还在建设中”问题,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自欧菲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到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项目作出环评批复,未发现开工建设。自2018年1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对欧菲公司作出审批决定之后,至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经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与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监察人员到欧菲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6月12日、6月1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到欧菲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6月14日21时19分,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对欧菲公司开展夜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5日、16日、1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进行了昼夜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联合对欧菲公司开展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南马街道办事处陪同省督导组对欧菲公司开展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对欧菲公司开展夜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与南马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欧菲公司开展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同时,经现场查看,该医院不具备任何运营条件,没有任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在该地址设置医院,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得到解决。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与中财雅典城业主委员会对接,把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反馈意见转告小区居民,让小区居民第一时间了解信访案件办理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334*号:“以下塑料加工企业违法排污,包括:一是道外区化东街11号塑料加工厂和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二是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三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内有两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直行一百米有一塑料加工厂、道里区前榆村内侯姓人员经营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有塑料颗粒加工厂、绥化市肇东市五站镇十字街往南行1-1.5公里左右有一家奶牛养殖小区有塑料加工厂、以上企业均存在违法排污情况。举报人要求清查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以下塑料加工企业违法排污,包括:一是道外区化东街11号塑料加工厂和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外区化东路11号塑料加工厂,实为香坊区化东街11号的塑料加工厂,该厂无照经营,成立于2017年10月。主要经营塑料颗粒加工,总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企业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情况。
双城区亚朋废品收购部废塑料加工厂,位于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再生颗粒生产加工、塑料管线加工。该厂建于2008年6月。2007年6月通过原双城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07-010号),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建成并生产,2014年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项目投资1.2万元。该企业为季节性生产,4—9月份为生产期,每月生产10天左右。该企业生产废水通过管网进入双城城市污水处理厂。2017年1月由于塑料颗粒价格下跌,加工厂至今未生产。生产车间安装了烟气净化环保设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一是道外区化东街11号塑料加工厂和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4日,香坊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厂现有挤塑机1台、粉碎机1台、切粒机1台。生产工艺为废塑料布通过清洗、粉碎、加热挤塑、冷却制成颗粒装袋。该单位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时大部分废水循环利用,少许废水直排市政管网进入信义污水处理厂。针对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6月24日,该塑料加工厂已停止生产,生产原料正在清除,6月25日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原料彻底清除。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6月23日,双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已停产。厂区内建设有长约8米,宽约1.5米,深约1米的铁槽,槽内注满水约为8—10吨。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该水槽用于清洗废旧塑料,废旧塑料经过反复清选4—5天排放一次,污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发现有其他排污口。下一步,双城环保分局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三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内有两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直行一百米有一塑料加工厂、道里区前榆村内侯姓人员经营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有塑料颗粒加工厂、绥化市肇东市五站镇十字街往南行1-1.5公里左右有一家奶牛养殖小区有塑料加工厂、以上企业均存在违法排污情况。举报人要求清查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3家无照经营的塑料加工厂。塑料厂(张某某)位于香坊区先锋村瓦盆窑村内,成立于2016年6月。主要经营塑料颗粒加工,总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塑料厂(柴某某)位于香坊区先锋村瓦盆窑村内,成立于2016年10月。主要经营塑料颗粒加工,总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塑料厂(程某某)位于香坊区先锋村瓦盆窑村内,成立于2016年7月。主要经营塑料颗粒加工,总投资8万元,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上述企业均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内有两家塑料加工厂”是:张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葛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位于南岗区跃进乡翻身村原奶牛养殖场院内左右相对,无营业执照。2017年8月份在此从事加工行为,主要经营为废旧塑料在加工,无任何审批手续。
塑料厂(马某某)位于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处(香坊区富民村内),成立于2017年5月。主要经营塑料颗粒加工,无照经营,总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500平方米。该企业均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情况。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处(香坊区富民村内)塑料加工厂存在违法排污。
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道里区前榆村内侯某某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位于道里区榆树镇后榆村前榆屯东侧民康路北的一处民宅内。厂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德华塑料厂,法人侯某某,注册日期2016年11月01日,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厂房面积360平方米,总投资14.5万元,主要生产塑料颗粒,原料为废旧塑料布。此案件属于初次信访。2018年5月初,道里区榆树镇工作人员在排查走访期间发现该加工点。榆树镇工作人员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为由,勒令其停业。
举报材料反映的“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塑料颗粒加工厂为无名塑料加工厂,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无营业执照。该厂于2017年5月开生产,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生产工艺是回收废塑料,经过打碎、清洗、热熔成颗粒产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香坊区先锋村瓦盆窑村内3家塑料加工厂现有设备为挤塑机1台、粉碎机1台、切粒机1台。生产工艺为废塑料布通过清洗、粉碎、加热挤塑、冷却制成颗粒装袋。3家塑料加工厂均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时大部分废水循环利用,少许废水直排市政管网进入何家沟。针对上述3家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018年6月24日,3家塑料加工厂已全部停止生产,设备拆除,2018年6月25日前生产原料彻底清运完毕。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跃进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南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经现场确认,张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葛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属于散乱污加工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南岗环保分局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6月24日下午3点再次联合检查,张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葛某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已停水停电停业,自行清除原料,生产设备正在拆除。
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处(香坊区富民村内)塑料加工厂现有设备为挤塑机1台、粉碎机1台、切粒机1台。生产工艺为废塑料布通过清洗、粉碎、加热挤塑、冷却制成颗粒装袋。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时大部分废水循环利用,少许废水直排市政管网进入马家沟。针对上述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6月24日,该塑料加工厂已全部停止生产,设备拆除,6月25日前生产原料彻底清运完毕。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道里区榆树镇政府于2018年6月23日到该处加工点调查。该加工点院内存放有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厂房内有被苫盖的生产设备,无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经村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取得了加工点负责人联系方式。而后镇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该加工点负责人表示正在外地,将于2018年6月25回哈配合调查。2018年6月25日12时,榆树镇工作人员协同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道里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分别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德华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异味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引起群众投诉。道里区环保分局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下一步,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经调查,“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有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排污的问题情况属实。6月23日,松北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万宝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万宝管理所、松北公安局万宝派出所、巨宝村委会、环保分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该厂用地为农用地,不具备开办工厂的条件。该厂区内东侧库房内有蓄水池,蓄水池长约15米,宽约13米,深1.5米,没有做防渗处理。平时生产车间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东侧库房的蓄水池中。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松北环保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目前正在履行移送程序;同时,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6月25日,万宝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市场监管局万宝管理所、松北公安局万宝派出所、巨宝村委会联合执法,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该无证照企业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下一步,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340*:“杜家镇东侧的斗沟子采石场非法采矿(具体地址未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充当其保护伞,目前企业夜间仍在偷采。”
(一)基本情况
位于五常市杜家镇东侧斗沟子的采石场共有3家,即: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
1.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于2017年6月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9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
2.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成立,于2013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长期,于2017年7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6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
3.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于2017年7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5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7月22日。
经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监管机制日常监管,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3日收到市领导小组转办的第二十二批次第2340号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会后,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杜家镇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随即带队深入杜家镇陡沟子采石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位于杜家镇陡沟子的3家采石企业均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并进行了环评。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开采范围进行现场核查测量,有1家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标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2家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标定的矿区范围越界采矿。
1.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经五常环保局环评审批(五环发[2017]16号),于2017年7月18日验收(五环审验[2017]34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企业开采的资源量均出于《采矿许可证》内,没有越界采矿行为。通过现场调查,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2.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经五常市环保局环评审批 (五环发[2017] 11号),于2017年9月28日验收(五环审验[2017] 66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标定范围越界采矿0.24万立方米。经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2月12日依法评估确认,该企业越界采矿市场价值为9072元。就其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国土行罚字〔2018〕第032号),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07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907.20元,合计处罚9979.20元。该企业已按要求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并于2018年5月10日足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结案。
3.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经五常市环保局环评审批 (五环发[2017] 11号),于2017年9月28日验收(五环审验[2017] 66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标定范围越界采矿3.10万立方米。经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评估确认,该企业越界采矿的市场价值为117180元,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因该企业拒不承认核查测量结果,拒不配合调查,且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将此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处理。
通过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4日夜间突击检查,没有发现上述涉事企业夜间偷采问题,但发现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在夜间运输石料,石料来源是该企业矿区存储的石料。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环境问题,五常市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环保、林业、国土、安监、公安、市场、交通、电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细化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联查联防,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并加强夜间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有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涉事企业现场进行了依法勘测,按照涉事企业《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埋设了界桩,明确了界线,目前上述涉事企业已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345*号:“呼兰河口湿地负责人董某某在呼兰区腰堡乡东岗村外南侧200多米处采砂,破坏生态,影响泄洪,此问题已持续一个月。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呼兰河腰堡街道东岗村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边界栅栏内侧的1号门至3号门之间,属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呼兰河口湿地公园的企业管理单位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为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黑龙江呼兰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呼兰区河道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河道范围违法采砂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前曾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3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呼兰区立即责成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和影像取证。根据现场情况,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现未从事采砂活动,现场有平铺超出水面以上约20厘米江砂,呈条状分布。
经调查,举报反映呼兰河口湿地负责人董某某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存在违规采砂充填行为,将所采江砂充填平铺超出水面以上约20厘米,呈条状分布。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别于4月25日和4月29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建设的通知》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5月初,呼兰区河道管理站水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举报人反映区域内存在违法行为采砂充填行为。经现场调查,采砂行为人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砂用途为湿地公园内植被恢复基础充填用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即建立了日巡查制度,按照白天3人,夜间2人的人员安排,对该区域施行昼夜连续跟踪巡查;5月15日,按照法定程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跟踪巡查。经跟踪巡查,5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停止采砂。
2018年5月16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区域未经审批私自采砂填河破坏环境,要求予以制止。2018年5月17日,经呼兰区河道管理站现场踏查,该区域内包括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内,未发现正在实施的采砂行为,并将该采砂问题处理情况向信访人作出了书面答复。 
2018年6月23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进行了现场询问。据董某某陈述情况,黑龙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采砂充填行为从2018年5月5日开始,5月10日接到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当日停止,采砂充填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湿地植被。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告知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未经审批在河道内从事采砂等相关活动属违法行为,应立即拆除采砂设备,限期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目前,呼兰区已成立专项领导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该处违法采砂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若15日内,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恢复原状,呼兰区将采取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恢复原状,费用由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350*:“船厂社区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经一小型泵站直接排入松花江,造成水体污染问题。”
此问题与第十六批第1667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2352*号案件:“原野村村长兰某破坏原野村数垧耕地,取土烧砖,问题存在多年。举报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呼兰区林业局报案,现已立案但至今无结果,要求查明情况并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原呼兰镇二砖厂西侧,砖厂实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兴盛制砖厂,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1100007539,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10117130081710。呼兰区兴盛制砖场先后两次于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由呼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此砖厂进行日常监管。
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在此之前接到过有关呼兰区兴盛制砖场的举报投诉,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对呼兰区兴盛制砖厂厂长兰某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分别是在2011年4月17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国土行处罚字[2011]第19号);2011年11月4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国土行处罚字[2011]第152号)。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5月2日已停止对呼兰区兴盛制砖场颁发采矿许可证。
2018年2月23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接到举报人电话举报原野村林地被取土案件,现案件正在处理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呼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组成专案组共同调查核实。2018年6月23日、6月25日专案组对举报材料反映区域两次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是一个取土已回填地块,铁栅栏合围面积为18.44亩,其中林地18亩、沟渠0.35亩和集体裸地0.09亩,2018年6月11日聘请佳木斯市司法鉴定所对该区域破坏林地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刑事立案依据。
2017年12月1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曾收到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移送破坏林地的函》,内容为“呼兰区兴盛制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呼兰区原野村取土烧砖,经实地勘测土地面积18.44亩,经查阅国家数据库认定该地为林地,请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收到函件后进行调查处理,由于冰雪覆盖加之边界不清面积难以认定。
2018年2月举报人电话反映原野村林地被取土,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由于当时举报地点被大雪覆盖无法准确核实地块,待冰雪融化后,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6日再次到现场对破坏林地情况展开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初步核查破坏林地面积约13.8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2018年5月25日呼兰区森林公安局受理此案,受案单号哈呼森公[2018]第005号,呼兰区森林公安局2018年5月30日与举报人进行调查取证,约谈有关证人和相关人员。待佳木斯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破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后,依法对当事人(被举报人原野村原村长兰某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已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目前处于羁押之中)进行处理。
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依法责令呼兰区兴盛制砖场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呼兰区兴盛制砖场对违法越界开采取土坑已基本恢复。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已责令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原野村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对此地块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355*: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医院问题,目前医院仍在施工建设,要求再次到现场核实,禁止在此处建医院。
此案件与第二十一批第2265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2356*:“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存在异味及生产废水直排问题,问题已存在3年,举报人曾向巴彦县环保局投诉未果,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并解决异味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全称是巴彦县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巴彦县丰乐乡,营业执照号码91230126ma18wcgj03,主要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骨粉、鱼粉、动物酮体等。2016年1月12日经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巴环审表〔2016〕2号,2016年3月份建厂,2016年5月份建成,2016年6月份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验收文号巴环审验〔2016〕10号。 
此案件属初次信访,此前没有接到过此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反映的“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存在异味”的问题属实;举报反映的“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直排问题,问题已存在3年,举报曾向巴彦县环保局投诉未果。”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畜牧兽医局、丰乐乡政府、丰乐乡派出所组成调查组,于2018年6月23日到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有两个生产区,其中,生产一区有4台化制烘干机,单台处理能力20吨,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处理设备;生产二区有1台化制烘干机,单台出力能力40吨,产生的废气由生产一区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化制期间产生的蒸汽经30米烟囱排放。该企业自2016年6月份投产至今生产不稳定,日均加工病死动物约1.5吨,从2018年5月26日至检查当日未生产,但发现废水暂存池内有生产废水存放。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废水暂存池的废水投放消毒药剂,并用废水运输罐车运至巴彦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企业继续生产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下一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加强生产运行管理,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2357*:“永源镇内所有砖厂因环保不合格均已停业,只有东华砖厂仍在生产,该厂环保同样不合格,举报人要求该砖厂停止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企业名为哈尔滨道外区东华制砖厂,位于道外区永源镇东华村,1995年由集体出资建成,2008年由陈某某租赁,2008年办理营业执照,生产黏土砖,无环保审批手续。在日常环境监察中未发现此砖厂,道外分局未接到过该砖厂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永源镇内所有砖厂因环保不合格均已停业,只有东华砖厂仍在生产,该厂环保同样不合格,举报人要求该砖厂停止生产,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永源镇政府及东华村村主任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哈尔滨道外区东华制砖厂,建有20门窑一座,有红砖制砖设备一台套,晾晒场一处,现场存有5万块成品红砖,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道外环保分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该厂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2180131号),同时,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砖厂现已停产。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359*号:“背荫河镇白旗村永和屯附近有3-4家采石场,采石过程中毁林毁山,且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已持续30余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背荫河镇白旗村永和屯附近的采石场为五常市北方建材厂(以下简称北方建材厂)的采区,该厂采区分为东西2个部分,东采区分2个采石段。该企业始建于1989年,是隶属于原国营五常市红旗砂场的青年厂。该企业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承包合同,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将东采区的2个采石段分别承包给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村民王某某和五常市安家镇兴业村村民费某某经营。被毁林地位于王某某和费某某经营的2个采石段作业面的毗邻边缘位置,属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集体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于2018年6月23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一是毁林问题。五常市林业局责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6月24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五森公(刑)受字[2018]28号)。经实地调查,北方建材厂采石作业区域毗邻边缘背荫河镇蓝旗村九三屯钟某某、王某某退耕还林地,北方建材厂费洪利采石作业区与钟某某的10亩退耕还林地毗邻,经现场勘查测量,现存退耕还林地面积0.6亩,缺失9.4亩;北方建材厂王树江采石作业区原与王某某的39.06亩退耕还林地毗邻,经现场勘查测量,现存退耕还林地面积33亩,缺失6.06亩。2018年6月24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中占用、毁坏林地的实际面积和被毁林木数量和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案件性质,待司法鉴定做出后,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
二是采矿问题。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五常市北方建材厂东采区2个采石段违法开采资源量53.70万立方米,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2,164,110元,企业实际经营人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村民王某某、五常市安家镇兴业村村民费某某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9日将该起违法开采案件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3日移交五常市公安局侦查。五常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该非法采矿案进行立案(五公(治安)立字[2018]212号),该案已经确定费某某的犯罪事实,五常市公安局正在对费某某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证据正在抓紧收集中。
三是采石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经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五常市北方建材厂厂区内存在重点部位无安全警示标志、固定帮底部无防护栏等安全隐患。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3日向北方建材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五)安监责改[2018]038号),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6月29日前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问题,五常市政府立行立改,立即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由五常市环保、林业、国土、安监、水务、公安、市场、交通、电业9部门联动、联查联防,各司其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存在非法开采、毁林采石采砂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364*:“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的下坡有一处400亩防护林,10年前被村支书高某非法变卖给一木材商人,林地里200余棵树被伐,近年来一直有人在林地伐树、耕地、养牛。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林地位于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西南部,共有两块林地,总面积66亩,1984年造林,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权属归万发镇兴北村集体所有。
在此之前巴彦县没有接到过此案件的举报,也没有处理过此案件的信访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的下坡有一处400亩防护林”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10年前被村支书高某非法变卖给一木材商人,林地里200余棵树被伐”问题属实;举报人反映的“近年来一直有人在林地伐树、耕地、养牛”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巴彦县林业局、巴彦县畜牧兽医局、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万发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于2018年6月23日赴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的下坡有一处400亩防护林,实际林地面积共计66亩,林种为用材林。其中:北侧林地面积25亩,南侧林地面积41亩,上述2块林地与2008年万发镇集体林二类调查的面积、形状、位置一致。
2006年1月19日,马某某与万发镇兴北村签定沈家屯39亩林地承包经营协议,2006年2月9日,马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佣工人到自己承包经营的兴北村集体林地进行采伐,共采伐杨树123棵,马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经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已缴纳)。”([2006]巴刑初字第73号),同时兴北村村委会将卖出的林地收回归集体所有。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发现,北侧林地林木存在被村民砍伐现象,现存37株杨树不规则分布,砍伐后的林地被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7户村民耕种为旱田,耕种面积25亩。南侧林地林木存在被村民砍伐现象,现存61株杨树不规则分布,一部分砍伐后的林地被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6户村民耕种为旱田和水田,耕种面积19.02亩;另一部分被巴彦县福顺牛场占用建设牛舍和仓库,面积为9.6亩(巴彦县福顺牛场位于巴彦县万发镇兴北村,于2009年6月申请建设,规划占地面积12.38亩,用地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土地,符合养殖用地条件。2011年4月,经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畜牧兽医局、万发镇政府等多部门审核同意,将万发镇兴北村12.38亩未利用土地批复给万发镇兴北村村民王某某建设牛场,发展畜牧养殖业。经2018年6月23日调查组现场勘察发现,该养牛场占地面积扩至21.98亩,存在非法占用9.6亩林地的行为。)。
巴彦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13户村民和巴彦县福顺牛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将依法对侵占林地的农户下达《限期还林告知书》,鉴于农户已经耕种,限期2018年秋季整地后恢复原状,2019年春季还林。依法对巴彦县福顺牛场下达《限期还林告知书》,责令巴彦县福顺牛场在3个月内拆除占用林地部分地上设施,恢复林地生产条件,限期2019年春季还林。
下一步,巴彦县政府组织巴彦县林业局和万发镇政府,立即着手彻底整改万发镇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一是万发镇政府督促涉事农户和巴彦县福顺牛场对改变用途的林地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并制定2019年春季还林规划;二是巴彦县林业局对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进行验收,保证还林质量;三是巴彦县林业局根据省政府部署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对全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自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366*:“新华镇银山无害化处理厂,距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仅200米,生产期间污水直接渗至地下,焚烧炉运行时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目前该厂已停产。”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阿城区新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为两个部分:一是采用焚烧法对病死小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016年6月1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审批《关于哈尔滨老农夫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动物无害化焚烧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阿环审表[2016]020号),该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份建成。二是采取“干法化制”对大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016年11月10日,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关于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哈阿审表[2016]033号),该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2017年3月建成并进行设备调试。该公司投产以来,国家、省、市、区畜牧兽医、环保、信访等部门曾多次接到关于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的防护距离不足、废气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等方面的信访举报。阿城区政府、阿城区畜牧局、阿城环保分局多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落实了环评及批复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现废气和污水直排问题,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均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因该公司生产不正常,因此阿城环保分局未启动监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5日,阿城环保分局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五批第248号案件。第248号信访问题与第2366号信访问题基本相同。
2018年6月6日,阿城区政府责成阿城环保分局对该信访进行调查,经查2016年6月16日、2016年11月10日,阿城区环保局依据技术评估专家组意见,依法对该公司两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批。2016年11月2日,市畜牧兽医局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对该公司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审批,符合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等5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2]111号)规定,以取水井为中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设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2018年6月6日经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与阿城区环保局实地测量,取水井距该公司距离为350米,符合相关规定。同日,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对新利街地下水饮用水源出厂水进行了样品取样,检验结果显示达标。
在污水处理方面,2018年6月6日,阿城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信访人举报的渗水井并不存在。该公司建设期间,按设计要求修建了6米×4米×5米的废水防渗暂存池。投产后,废水排入池内进行消毒处理暂存。该公司与阿城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处置协议,按照环评要求定期将废水外运至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在废气处理方面,该公司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旋风除尘器、冷凝器、等离子除臭系统、生物吸附池等环保设施,处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进行生产。
2018年6月22日,阿城环保分局接到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二十二批2366号案件后,阿城区政府责成阿城环保分局现场调查,2018年6月23日,阿城环保分局对被举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被举报企业已停止生产,现场未发现污水直接渗至地下现象,焚烧炉未运行。
该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是收集病死动物后,先冷冻储存,达到处理量后再集中处理,所以2017年以来一直是间歇性生产。现该公司未进行生产,积攒环保验收所需足够原料,待原料满足验收生产负荷后,履行环保验收程序。
该公司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阿城环保分局已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问题,2018年6月12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下达《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阿环改字[2018]40号)责令验收前不得开工生产,并予以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取证中,如违法事实确凿,将对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下一步,阿城环保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现场检查监督力度,开展对该企业监督监测,督促该企业集中生产,尽快完成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368*:“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内防护林被王某某使用挖沟机破坏后取土出卖,面积不详,已持续1年多。”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红旗满族乡旭光村,村内共有27条道路绿化树木带,均位于村外农田地边缘,村内没有防护林。
南岗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协调查处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红旗满族乡负责本乡林业资源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南岗区此前没有接到该事项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3日,由南岗区农林局牵头,哈尔滨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局、南岗国土分局、红旗满族乡、南岗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赶赴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在旭光村委会的配合下展开现场调查。
经查,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内居民区没有防护林,村内均为道路绿化树木,在村内没有发现破坏村屯绿化树木取土情况。
由于举报人没有明确举报的具体位置和具体被举报人姓名,调查组在旭光村委会的配合下,对村屯外围的27条道路绿化树木带进行了全面排查,其中,在旭光村头节地林带空地有4个土坑大约共50平方米;西四节地林带有护林沟1条;中四节地林带空地有土坑2个,面积约30平方米;中二节地林带空地有土坑1个,面积大约12平方米,另有护林沟1条。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旭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证实,这些土坑都是多年前形成的老坑,现场土坑内植物生长茂盛,还覆盖有往年的死亡植物茎秆,没有土壤翻动痕迹,未发现取土出卖破坏的现场,故破坏防护林情况不属实。
根据举报信息,调查组排查出旭光村确有一名有挖沟机的王姓村民,该举报事项称王某某有一台挖沟机情况属实。经南岗公安分局哈双路派出所传唤询问,挖沟机车主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叙述近3年来他没有在旭光村内外进行过取土,仅在2014年自家建房时曾取过3、4车土用于垫院子。联合调查组找到当事人王某某指认了当年取土地点,该取土地点位于旭光村头节地林带与耕地之间,取土现场现已基本平整,通过联合调查组批评教育,当事人王某某已认识到自己取土行为是错误的,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力度,特别是对在林地内取土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2370:“平新镇三家子公园西侧耕地附近有残留的建筑垃圾。”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平新镇三家子公园西侧耕地位于平房区平房公园西侧,归属平新街道办事处新华村三家子屯管辖。该地块占地9亩,地形狭长,西高东低,现为林地,有林权证(证号:哈平林证字(2004)第2300152669号),由产权人对该片林地进行日常管理。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无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8时,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现场踏查发现有一炉灰带(长60米、宽50厘米、高20厘米)从三家子屯西头沿举报人反映的地块延伸至三家子屯东头公园规划用地。炉灰带系一周前平新街道办事处三家子屯在使用炉灰修整路面时遗留形成的,且有部分炉灰撒落进举报人的林地里,同时由于居民偷卸还存有少量的建筑垃圾和杂物,约有10立方米。
6月23日9时30分,平房区组织平新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现场踏查并落实整改措施。6月23日10时,平新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社区志愿者及专业队伍共计30人对耕地附近的炉灰带垃圾杂物进行彻底清理。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巩固整改成效,平新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强化该处管理措施:一是在三家子公园东侧安装防护网,对举报人反映的耕地区域进行封闭管理。二是在耕地入口处安装挡车桩6个,挡车链1组,把好入口关,阻止偷卸垃圾车辆驶入。三是安排治安员2人,每日8-22时对举报区域进行卫生巡查,每日巡查频次不少于5次。
下一步,平新街道办事处坚持举一反三,加强辖区环境管理。一是成立环境巡查小组深入社区、村屯、林地,开展同类问题排查,力争做到环境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改。二是制定垃圾排查清运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落实环境巡查制度化、常态化。采取分发传单、调查问卷、在社区进行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演讲等方式对辖区内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三是加大环境目标考核力度。街道办事处实行环境问题整改通报制度,将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工作,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372:“友谊路152-1号4单元地下室常年被污水浸泡,产生异味,滋生蚊虫,问题已存在多年,举报人要求维修管线,排出污水。”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友谊路152-1号楼1962年建成,共6个单元7层楼、 114户、建筑面积8245.22米。现由哈投集团下属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为该楼提供物业服务。
经查阅该户物业费手工收费台账,该户从收取物业费开始至今无交费记录。物业收费台账上显示该楼4单元地下室就许某某一户私产,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使用面积85.24平方米,目前物业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该地下室常年被污水浸泡、滋生蚊虫一事,需要该户业主出面,物业公司配合其共同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3日接到转办案件后,哈投集团案件处理组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友谊路152-1号4单元地下室是用铁栅栏门进行锁闭,家中无人,无法进入。立即责成通江物业联系该户业主,工作人员首先对该单元及周边住户进行走访,随后联系了供热单位华能第八分公司、通江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通江派出所,又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该房业主信息及联系方式。
6月23日在无法进入室内的情况下,通江分公司首先对与该房相邻的上下、水管网进行排查,并无跑冒滴漏等现象;又对该房周边污水井进行检查、清掏;又购买“敌敌畏”等杀虫药品,对该房进行撒药杀虫处理;并将铁栅栏门进行封闭处理,防止地下室的潮腐味及蚊虫由此门进入单元楼道内。同时还在该房门口、单元门口等处张贴通知,希望该房业主或了解该房情况的邻居看到此通知后,能够尽快与通江分公司取得联系。
为切实解决此问题,6月26日通江分公司在所属社区和该楼业主代表的配合下,将该户房门打开(全程进行实时录像),进入该房发现室内堆满杂物,地面确有积水现象,而且有异味及滋生蚊虫现象。通江分公司先对积水进行抽取,抽光积水后发现该房内上下水等公共管线完好,无渗漏等现象,但该房多处墙体发现有渗水现象,经勘查除靠近采光井一侧墙体是因采光井封闭不严,雨水通过采光井上方的水漏管流到该处地下室以外。其它几处渗水的墙体经推断是因为该处是此地区的最低点,雨水及地表水通过墙体渗入导致地下室出现积水。现通江分公司已经将地下室内积水抽出;将屋内杂物清理后对此处进行撒药杀虫;随后对铁栅栏门进行重新封闭;还将采光井上方的水漏管进行引流处理。现地下室内已经无污水浸泡现象,异味及滋生蚊虫情况已经基本根除。
今后,通江分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督促业主加强对该房监护;如业主不能确认,将对该房按无主房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在找到该房业主之前,通江分公司将对该房进行监控,并在该地下室设置积水坑并安装固定抽水设备,避免积水现象再次出现,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376:“哈西大街229号凤凰小镇海鲜饭店和253号老佛爷蛙居,经营期间油烟低排,污染空气。”
举报的253号老佛爷蛙居为第十九批第2097号案件中举报的“炭火蛙居”。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97号、第二十批第213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2378号:“民生尚都瑞院3号楼附近的康氏购物广场风机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为黑龙江康氏购物广场,位于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1栋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有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主要经营为日杂、水果、海鲜、面食等销售。
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2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1栋1号黑龙江康氏购物广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购物广场有1台4000瓦的排风机,该排风机未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该单位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黑龙江康氏购物广场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将对其立案查处,履行处罚程序。目前,该购物广场已停业整改。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购物广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整改不达标,不得擅自经营,防止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380号:“河松小区河山街85-2号老太太烧烤油烟低排,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老太太烧烤店位于道里区河松小区河山街85-2号。该烧烤店无工商营业执照。
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道里区河松小区河山街85-2号老太太烧烤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有油烟净化设施,无油烟高空排放设施,存在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同时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当日,该烧烤店已停业整改。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河松小区河山街85-2号老太太烧烤店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加大对该饭店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不安装油烟高空排放设施,不得擅自经营,防止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2382号:“河松小区河山街85-2号老太太烧烤油烟低排,污染空气。”
此问题与第二十二批次238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2384:“锅炉四道街34栋旁有一废品收购站,环境脏乱差,有异味。问题存在多月,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废品收购站。”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34栋旁的1处房屋,门前立着1块木板,上面写着“废品站”字样,屋内堆放着收购的废旧物资。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从未接到过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有关废品收购站的投诉举报,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也从未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上午8:30,香坊区委责成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34栋旁的房屋进行了检查。
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34栋旁的房屋,归属于哈尔滨锅炉厂,原用途为停放自行车。经现场检查,房屋门前树立“废品站”牌子,屋内堆放着收购来的废旧物品。当事人朱明鑫于2018年年初租赁该处房屋(香坊区锅炉四道街34栋旁的房屋),从事废旧纸制品、塑料制品回收业务。
当事人朱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手续、未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已涉嫌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的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大庆字[2018]5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同时,要求其立即将废弃物品清理干净,保持小区庭院整洁。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哈尔滨锅炉厂物业办进行了约谈,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双方,哈尔滨锅炉厂物业办与朱某某已议定终止该处房屋租赁合同。
下一步,围绕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中涉及“废品收购站”环境问题案件较多的情况,香坊区将举一反三、建立联动联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废品收购站”长效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由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一是积极排查、摸清底数。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对全区“废品收购站”情况进行排查;二是依据职责分工,标本兼治。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查处;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治理“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废品收购站”进行登记备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存在环境问题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查处。三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建立沟通,及时传送已办理“废品收购站”的情况,互通互联、加强管理、杜绝“废品收购站”产生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2385:“工农大街美晨家园小区内市场商户露天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噪声扰民,问题已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美晨家园小区位于道里区工农大街1号,2005年建成投入使用,小区为封闭小区,现由哈尔滨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6月7日,区行政执法局先后接到群众举报件和区电话办交办件,两次到达现场,对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了清理。清理后,区行政执法局在该点位安排了专人值守,在重点时段不间断对此区域清理管控。市领导小组向道里区下达第十批913号、第十三批 1215号、第十四批1457 号1458号、第十六批1777号转办通知后,区行政执法局均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踏查,未发占道经营和噪声扰民等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区行政执法局、工农街道办事处联合调查处理该案件。6月23日,区行政执法局、工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踏查,未发现小区内商户露天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噪声扰民等问题。经查,美晨家园小区院内没有经过批准的市场摊区,但小区院内26家一楼商户有店外经营行为,区行政执法局曾多次联合工农办事处、吉祥物业公司进行过纠正和规范,并对个别商家使用扩音设备的行为进行了取缔,同时安排执法人员专人值守并定期回访,近期未发现反弹现象。
下一步,区行政执法局和工农街道办事处将继续保持对该小区及周边区域高频巡查,即见即查。采取劝导自清和强制清除相配合,确保社区环境秩序良好。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2386:“乡政街朝阳市场在百合名苑小区院内私建房屋,并在屋顶安装冷却塔,冷却水为黄色,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和乡政小学学生正常上课,问题已持续10余天,举报人要求拆除私建。”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百合名苑小区位于道里区乡政街215号,于2000年建成,2002年进户入住,属封闭式小区,共有20个单元, 364户。物业管理单位为埃德蒙顿路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哈尔滨市朝阳综合大市场位于乡政街199号,举报中反映的冷却塔和房屋为哈尔滨市朝阳综合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位于朝阳综合大市场后侧百合名苑小区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区行政执法局对该举报问题调查处理。6月23日,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2018年6月13日,区行政执法局曾接到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关于该案的举报件,当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乡政街215号百合名苑小区4单元5单元之间设有2座冷却塔,系朝阳综合大市场修建的空调设施。冷却塔高约3米,胸径分别约为5米、3.5米,建筑在一长10米、宽5米、高4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上。区执法局执法人员于6月14日约谈了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6月21日,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下达《告知书》(哈里行执告字[2018]第1080303号),作出了“限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6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冷却塔,该公司负责人承诺不再使用。6月24日、25日,执法人员2次回访,该冷却塔确已停止使用。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私建房屋问题,区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25日按照程序向区规划部门发函请求认定,待规划部门对百合名苑小区规划建设认定后,如存在无规划审批的私建行为,区行政执法局将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2388号:“新阳路9号门市为烤鸭店(暂未营业),排烟系统搭建不合格,衔接不严密且未高度超过楼房顶层,存在污染隐患,举报人要求完善高空排放装置。”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烤鸭店名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位于新阳路7号门市,目前,该店正在装修,未营业,有工商营业执照。
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与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新阳路7号门市钱商茉莉香鸭颈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楼房楼高八层,该店正在装修,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后院已安装了油烟高空排放设施,排放口位于八层楼顶(已排至该楼顶层)。为了避免该店油烟高空排放设施发生反烟问题,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负责人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高空排放设施做延伸处理,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环境。
待该单位装修完工后,道里环保分局将对其油烟净化器运行情况及高空排放设施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擅自经营,防止油烟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2389号:“榆树镇蔡家沟村有一黑塑料颗粒厂,2018年4月开业至今,生产期间产生异味污染环境,近几日已停产,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解决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黑塑料颗粒厂名为哈尔滨中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位于道里区榆树镇望哈村菜家沟屯,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及清洗加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道里环保分局对该举报问题调查处理。6月24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正在拆卸生产设备。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企业负责人,经查,中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异味等影响周边环境。道里环保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该企业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该企业已经停产。6月25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回访,该企业已停产。
道里区委员责成区环保分局加大对该区域巡查监管力度,加强对噪声、异味污染企业的查处力度,保护好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2392号案件:“中北春城小区南侧铁路线与居民楼之间有不明人员于2017年在此建设煤棚,煤灰扬尘污染环境且车辆运煤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煤棚。”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中北春城小区南侧铁路线与居民楼之间空地曾经是哈尔滨铁路局煤场,产权归哈尔滨铁路局货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2018年6月22日,香坊区政府立即责成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地点已不存在露天煤厂,通过走访了解到该地点曾经存在露天堆放大量原煤扬尘污染环境、运煤车辆进出产生噪音的现象。2018年年初,哈尔滨市香坊区环境保护局责成哈尔滨铁路局货场将露天堆放原煤进行清理,哈尔滨铁路局货场5月底已将露天堆放原煤全部清运。现场不存在储煤的棚子。
下一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对此地区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该问题的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2393号:“木材街农大家属楼13号楼附近,一工厂使用小锅炉排烟超标,问题已存在一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工厂为国营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现工厂己停产。该厂将厂房出租给2家单位,厂房内安装2台锅炉,锅炉产权分别隶属于康派健身及留宿宾馆。康派健身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44号,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健身。项目总投资50万元,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无照经营。留宿宾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44号,成立于2017年7月,经营范围住宿。项目总投资60万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无照经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居民反映木材街农大家属楼附近工厂锅炉排烟污染环境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康派健身安装一台0.2吨散煤锅炉,主要用于冬季供暖,无除尘设施。留宿宾馆安装一台0.3吨散煤锅炉,主要用于冬季供暖及洗浴,无除尘设施。针对2家单位使用小锅炉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根据《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418103、2418104号)。责令康派健身及留宿宾馆2家单位于2018年6月26日前拆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2家单位复用散煤小锅炉。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2395号:“向阳镇金家砖厂距居民区较近,砖窑冒黑烟、炉灰未苫盖且破坏耕地,已持续十多年。举报人多次向当地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向阳镇金家砖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向阳第六制砖厂,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金家村,建成于1997年4月10日,并于当年投产。经营范围红砖制造。项目总投资18万元,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曾在2018年5月接到反映向阳金家砖厂粉尘污染的信访案件。经调查,哈尔滨市向阳第六制砖厂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生产产生粉尘污染情况。市国土局近两年来未接到举报该宗土地被破坏行为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管局、香坊区国土局、香坊区向阳镇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向阳第六制砖厂场内有一座36洞门的砖窑,距离金家村集资楼居民小区较近。该厂生产工艺为将原料(30%炉灰混合70%黏土)制成砖坯、晾干、用砖窑进行烧制、成品出售。因红砖需求量较少,现场监察时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砖窑未使用,无冒黑烟情况,如果砖窑使用会产生烟尘。炉灰堆已进行苫盖,院内地面有散落的黏土易产生扬尘。该地原为哈同高速建设时的取土点,1997年筹建向阳乡第六制砖厂,该地原有土地为工矿用地。针对上述监察情况,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行为,对院内散落的黏土进行清理。市国土局对界外取土情况正在核查测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哈尔滨市向阳第六制砖厂违规生产。市国土局将等待核查结果,如其存在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八、受理编号2396:“王岗大街与哈双路交口阳光家园小区门前,每天晚间残土车经过,鸣笛噪声扰民,铲车清理残土时同样产生噪音,问题已持续半年。”
(一)基本情况
该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王岗大街与哈双路交口阳光家园小区侧面一条无名小道上,为一处货物堆放点,用于售卖沙子、水泥等。
王岗镇城管科负责该事项(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城管办之前接到过居民反映此问题的投诉,并于5月21日就该处问题督办王岗镇进行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4日,南岗区城管办、王岗镇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问题进行督办催办。
经南岗区工作人员到现场踏查,发现阳光家园小区门前分别为哈双路、王岗大街,均为主要道路,确有较多车辆通行情况,但是不可能存在铲车在主路上持续“清理残土”的情况,为了查找出具体的污染源,解决百姓身边问题,南岗区工作人员通过对小区周边进行走访和调查,发现在小区侧面无名小道上有一砂石销售点,该处每晚运输砂石车辆较多,且有铲车在场内对堆放砂石进行整理、搬运,经确定,该处应为举报问题中所反映的点位。
针对此情况,南岗区王岗镇要求其6月27日前,将所有货物撤离该处,自行做好处理,并对其进行不定时的监督和催促,要求该商户保证撤离拉运期间也绝对不能在早6点前至晚6后进行,以免打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在撤离后恢复周边环境工作。
现该处商户的撤离、清理和恢复周边环境原貌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南岗区王岗镇工作人员将在其即将清运完成后到现场对其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并在日后的监管中加大该处、该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2397号:“举报人重复投诉福民街113号半地下室遇见便当餐饮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要求督察组督促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遇见便当餐饮公司位于道里区福民街113号-1层,2016年11月15日开业,总投资25万元,主要经营为热食类食品制销售。
该信访案件属于重复访。2018年6月8日,居民向督察组反映遇见便当油烟和鼓风机噪声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办理。针对该饭店噪声和油烟扰民问题,6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11840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7日内完成整改。6月10日,该单位已停业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4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道里区福民街113号-1层遇见便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及油水分离器,油烟高空排放设施已安装至七楼楼顶,并对排风机采取了减振降噪措施,符合环保要求。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单位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2398:“举报人曾次向督察组反映黄河路73号广点王饭店风机噪声扰民问题,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饭店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广点王餐厅,位于南岗区黄河路副73号,营业面积310平方米, 2012年9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中餐制售。日常监管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该案件为重复访。第一次举报为2018年6月13日,市领导小组向市环保局转办第十三批次,第1320号案件。6月14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岗区先锋办事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南侧一楼有2个空调外挂机;二楼有2个空调外挂机,2个排风口。北侧一楼有1个引风机, 1个鼓风机供高空排放烟道使用;二楼有1个空调外挂机,无风机。主要噪声源是一楼的鼓风机。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对噪声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排放标准(昼间≤55db)。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餐厅:1、立即拆除位于二楼南侧的2个排风;2、限于6月17日前对产生高噪音的设备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使用;3、每日的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该餐厅违反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6条1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1条6项规定,参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次举报为2018年6月18日,市领导小组向市环保局转办第十八批次,第1980号案件。6月19日8点40分,经开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该餐厅已于6月14日将南侧二楼的2个排风拆除。6月15日餐厅停业一天,将位于北侧一楼风机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该餐厅已对风机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对厨房东侧窗户进行彻底封闭,二楼南侧2台引风机已拆除。经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餐厅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该餐厅承诺遵照执行。经开区环保分局已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餐厅噪声进行监测,如监测超标将依法对该餐厅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次举报为2018年6月23日,市领导小组向市环保局转办第二十二批次,第2398号案件。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已于6月22日对该餐厅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6月2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岗区先锋办事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该餐厅严格按照噪声排放标准进行经营。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加大对该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该单位在噪声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经营。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2399案件:“香坊区民生东34-36号、民生东六道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两侧均有违章建筑,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问题严重。”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香坊区民生东六道街34-36号为哈尔滨市废品回收公司民生回收站,该公司院外共有5处平房,均为砖混结构;民生东六道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两侧有4处临时建筑,3处为彩钢结构,1处为木板结构。 
民生东六道街34-36号、民生东六道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区域由香坊区城管局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香坊城管局在此之前从未接到民生东六道街34-36号、民生六道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两侧有关违章建筑和环境污染的任何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该举报件后,香坊区城管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3日6时10分到达现场,对举报反映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香坊区民生东六道街34-36号共有5处平房,面积19.34平方米和9.6平方米的2处平房找不到当事人,面积16.4平方米的平房当事人为杨某某,面积28.5平方米和31.5平方米的平房现由香坊区和平办事处使用,均无审批手续,属非新建违法建筑。民生六道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两侧共有4处临时建筑,面积8.3平方米、17.05平方米、7.8平方米的彩钢房和木板房当事人为杨某某,面积4.56平方米的彩钢房找不到当事人,该4处临时建筑亦无审批手续,属非新建违法建筑。
另经香坊区城管局实地踏查,该处区域未发现举报反映的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问题。
针对以上违法建筑,香坊区城管局于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1处)、杨某某(3处)的违法建筑依法直接下达了《告知书》(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610109、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386010、4386011、4386012号);于6月23日和6月24日对找不到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张贴了《告知书》(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386013号、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386014号、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386015号);对和平办事处的2处违法建筑依法直接下达了《告知书》(哈香行执告字[2018]第4386016、4386017号)。告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如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香坊区城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坚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此外,香坊区城管局将加强该点位的巡视和清扫保洁,发现随意丢弃的垃圾随时清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2401:“湘江路和高新路交叉口北侧20多米道两侧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址位于湘江路和高新路交叉口北侧20多米处,道路两侧存在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
由南岗区城管局负责垃圾卫生的清理拉运。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南岗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实地踏查。经查,此处道路两侧确实存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系夜间偷卸产生。
针对该举报问题,南岗区立整立改,责成南岗区城管局组织人力、机械对现场进行清理。6月23日12时,此处垃圾已经清理完毕。
下一步,南岗区将举一反三,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于易发生垃圾偷卸的重点点位,进行定岗定点巡查。同时要求各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相关点位进行排查,如发现将立即进行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三、受理编号2402:“互助街城东新居a区3号楼楼下有一互助露天市场,每天6时30分至24时营业,油烟污染和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市场”。
(一)基本情况
互助街日市开办于2011年,市场范围是沿互助街两侧部分,东起木材东街,西至木材街,大约长度200米,夏季大约有摊位65个,冬季大约有45个。该市场原来由香坊区城管局负责管理和收费,于2012年下放给哈尔滨市香坊区铁东街道办事处管理。该市场辐射城东新居小区、睿城小区、东北农业大学和香坊区木材综合加工厂家属小区,为9019户居民(23377人)和近2万名在校大学生提供便利服务。
该市场下放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铁东街道办事处后,由办事处负责市场的日常监管,包括:环境卫生、占道经营、禁止使用燃煤炉具,业户“三带”是否齐全、设置公平称、划定市场起止线、熟食经营者健康证等等,并对市场的开闭市时间做出规定(开市时间早8点,收市时间夏季22点,冬季21点),对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严格按照香坊区关于市场摊区可管理的规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责成哈尔滨市香坊区铁东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3日深入实地调查。发现由于夏季客流量增大,确实存在个别业户在室外用电火作业,产生油烟污染,延长营业时间导致噪声扰民的现象。但由于该市场服务面比较广泛,受益人数众多,建议保留。
针对以上问题,哈尔滨市香坊区铁东街道办事处在经过实地踏查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一是严格限制市场营业时间,晚上9时收市,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二是取缔在室外明火作业的业户,室内的业户安装油烟处理装置,解决油烟污染问题,对违规业户清除市场;三是要求市场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类似现象不再发生。整改工作定于6月24日开始,在6月27日前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2403:“汉广街1号1单元麻辣香锅饭店,营业期间向小区内排放油烟,影响居民健康。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要求取缔该饭店。”
此问题与第十八批1949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五、受理编号2408:“中和胡同16号“遇见便当”在楼顶私建烟筒,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油烟味极大,严重扰民。此问题已存在近1年。举报人曾向市长热线投诉,市长热线交办至当地环保局,环保局答复15天内整改,但该饭店至今未停业整改。举报人要求查处油烟问题和环保局不作为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遇见便当餐馆,位于道外区中和胡同16号车库,法人张某,该餐馆于2017年11月开始经营,经营面积30m2,投资额20万。此前接到过居民投诉其油烟扰民信访案件,该餐馆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和高空排放设施,但高空排放设施低于相邻居民楼楼顶,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要求企业按期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中和胡同16号“遇见便当”在楼顶私建烟筒,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油烟味极大,严重扰民。此问题已存在近1年。举报人曾向市长热线投诉,市长热线交办至当地环保局,环保局答复15天内整改,但该饭店至今未停业整改。举报人要求查处油烟问题和环保局不作为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查,遇见便当餐馆有油烟净化设施,有高空排放设施,但高度未达到要求,油烟排放影响临近居民楼居民。当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哈尔滨市道外区遇见便当餐馆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整改完毕,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加大督办力度,督促企业按期整改,逾期未改,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依法进一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2409:“红旗乡东立村东孟家屯西南角有一养猪场,无照经营,猪粪随意堆放,无排污措施,臭气熏天,此问题已存在两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举报的养猪场为五常市红旗乡东立村东孟家屯养猪户,自2007年开始生猪养殖,现有猪舍两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年出栏150头。现存栏生猪85头,其中存栏母猪11头,哺乳仔猪64头,40-50斤育肥猪10头。该养殖户采用干清粪方式,日产猪粪约80斤,每天清运到庭院外。有渗水井1处,2-3个月清理一次,发酵好的粪污用于自家菜园地施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3日收到市领导小组转办的第二十二批次第2409号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畜牧兽医局、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满族乡政府开展调查处理,并组成工作组于6月23日下午赶到五常市红旗满族乡东立村东孟家屯养猪户吴某某家中,对该养殖户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调查,工作组发现该户存在随意堆放猪粪的行为,院内有渗水井等简易排污设施,猪舍周围空气中有异味。该户自2007年开始养猪, 2016年对猪舍进行了扩建,生猪出栏增加引起粪便环境污染问题,问题存在时间已有2年。
依据调查结果,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黑畜资联办明传〔2018〕2号)文件要求,生猪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因此工作组确认该养殖户为散养户。现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只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对散养户的设立条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该养殖户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该户不属于无照经营。
针对上述环境问题,工作组提出由该户红旗满族乡政府及东立村村委会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要求他在养殖生产中增加环保意识,规范养殖行为,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殖户吴某某随后开始清理随意堆放的猪粪,已于6月24日下午清理完毕,并将猪粪运至承包地进行堆肥发酵处理。同时,工作组要求红旗乡政府要加强对散养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养殖户改善饲养管理技术,增加清理粪污频次,增加排污设施投入。红旗乡政府已经要求养殖户吴某某所在村委会指派东孟家屯长负责监管该户的猪粪清运工作,监督该户对粪污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经自然发酵后还田。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五常市畜牧局和五常市红旗满族乡政府举一反三,加强对村屯中散养畜禽户统一监管处理,保证乡村环境卫生,预防各种人畜共患疾病。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2410:“举报人曾于6月16日来电反映复华四道街“友情岁月烤吧”污染环境问题,当地环保局到现场核查后问题仍未解决”。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位于复华四道街37号, 2017年08月03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jr8w7b(1-1);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哈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巡查中未发现环境问题,未接到过信访举报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复华四道街37号,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虽安装了油烟高空排放设施,但有两个油烟排放口未接入油烟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直接向院内排放油烟”(第十九批2082号办理情况已报送)。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花园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有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无油烟净化装置,举报反映的两个油烟排放口,为室内换气通风口。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3180062号),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6月21日下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会同花园办事处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该单位已整改完毕,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排风口已封闭。
6月24日下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会同花园办事处、区城管局再次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该单位整改完毕,油烟净化器已正常使用,排风口仍处于封闭状态。
哈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四十八、受理编号2411:“桥南街桥南小区1号楼1楼有4家酒吧,营业期间风箱和音响噪音严重扰民。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此问题与第十八批第198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九、受理编号2413号:“民意乡褚家村卞家围子屯东侧有一垃圾堆,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民意乡褚家村卞家围子屯位于五常市东南方向8公里处,全屯共有90多户300余人,举报人所称的垃圾堆位于褚家东头的空地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民意乡政府于2018年6月23日赶到现场核实处理。  
经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卫部门现场调查核实,五常市民意乡褚家村卞家围子屯在屯东侧空地处,确有村民私自倾倒少量生活垃圾。在巡查中还发现位于该屯南侧一处空地上也有村民倾倒少量的生活垃圾。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卫部门于2018年6月23日,出动大型钩机1台、铲车1辆、垃圾清运车2辆,对该处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转运,并于当日将上述2处堆放的生活垃圾清运干净。五常市民意乡政府于6月25日在卞家围子屯东侧设置垃圾箱,对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统一转运至五常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下一步,民意乡政府及卞家围子村委会将加大巡查清理力度,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再次出现村民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2420:“一是利民大道跨线桥南侧有大量粪便、垃圾堆积,北侧桥下有污水和废弃车辆,影响周边环境。二是碧水庄园小区围墙外侧(新修建大坝附近)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私建板房无人清理。三是碧水庄园小区锅炉环保设施未通过环评审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举报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利民大道跨线桥南侧有大量粪便、垃圾堆积,北侧桥下有污水和废弃车辆,影响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地点位于利民大道跨线桥下区域,东侧为碧水庄园别墅区西大墙,西侧为哈尔滨北站。该区域日常环境监管由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此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3日,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举报材料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现场发现,呼兰区利民大道跨线桥南侧有大量粪便、垃圾堆积,距离粪便垃圾带西侧有一养猪场。北侧桥下有几处积水地段,是近日强降雨所致,而非污水,有两辆废弃车辆停放在桥下空间。
针对利民大道跨线桥南侧有大量粪便、垃圾堆积问题。经调查,此区域位于跨线桥下火车道线以南,属松北区新华村管辖。6月23日,呼兰区政府立即将此问题致函松北区政府,经松北区松北街道办事处调查,养殖户李某于2018年4月租用胜利村村民王钊的大棚开始养猪,养殖育肥猪120头,养殖面积350平方米。松北区松北街道办事处与养殖户李某协商,李某为配合政府工作,6月24日已经将猪全部卖掉,猪粪8吨已经清理完毕。
针对北侧桥下有污水及废弃车辆影响周边环境问题。6月23日下午,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呼兰区交警大队将桥下的两辆废弃车辆拖走,存放在大王岗停车场。污水为雨水自然流淌,因桥下未硬铺装,无排水管网及排水设施,故个别低洼处产生积水。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碧水庄园小区围墙外侧(新修建大坝附近)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私建板房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碧水庄园小区位于呼兰区利民大道1号,大耿家桥东侧,由黑龙江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共建设350栋别墅,于2003年开工建设,分批建设,2010年建成,总占地面积57万平方米。该区域日常环境监管由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此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3日,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群众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大耿家桥下有修建哈尔滨北站时遗留的土场,非建筑垃圾,土场内有6 处临时活动板房,属土场看护房。
针对该区域上述环境问题。6月25日,呼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已对碧水庄园小区围墙外侧,大耿家桥下的残土和板房进行清理,预计7月2日前全部清理完毕。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碧水庄园小区锅炉环保设施未通过环评审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碧水庄园小区位于呼兰区利民大道1号,由黑龙江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共建设350栋别墅,2003年开工建设,分批建设,2010年建成,总占地面积57万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此前未曾接到有关碧水庄园小区有燃煤锅炉的举报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6月23日、25日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碧水庄园小区采取集中供热方式,由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供热。经现场调查,碧水庄园小区确有2台90kw、180kw电锅炉用于小区游泳馆使用,但无废气排放,目前电锅炉没有使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部)下发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电锅炉不需环评审批和备案。经对该小区院内排查及询问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该小区内没有燃煤锅炉。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一、受理编号2423:“新华镇先锋村立新靴子厂生产时散发刺鼻气味,污染环境。”
此问题与第七批第478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二、受理编号2424号:“丽江路4195号至4355号“哈尔滨斯堡莱登度假酒店”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油烟高排设施设在4楼,无任何净化设备,油烟扰民。二是四楼楼顶有不明设备运转噪声扰民。”
此问题与第二十一批次223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2425:“南十八道街52号5单元附近的鑫得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散发甲醛异味,污染周边环境,该问题已存在三年。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局投诉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反映的道外区鑫德汽车修配厂,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八道街24号,有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经营项目为机动车维修。之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未接到此类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南十八道街52号5单元附近的鑫得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散发甲醛异味,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属实。
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上访人投诉的鑫得汽车修配厂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八道街24号,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天己汽车维修服务站,租赁滨江凤凰城小区商品房开办汽车修理厂,现场未发现有喷漆行为,有喷漆设备。该企业经营项目中无喷漆,私自从事喷漆项目,喷漆气味无收集装置,随意排放。按《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喷漆、机动车修理等项目。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立案调查,建议对该企业依法查封污染设施,程序正在审批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2426号:“朗江路1399号稻香楼饭店的排烟系统噪声扰民,排放油烟污染空气。举报人自3月份开始多次向当地12369热线、12345热线举报,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稻香楼饭店,位于道里区朗江路群力第二大道规划水系规划综地围合2栋1层14、15、16号商服,该楼房属商住综合楼,该饭店为1-4层,5层侧面为居民楼,楼高30层,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有环保审批备案登记。
该饭店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属于初次信访;噪声问题属于重复信访。2018年6月13日,居民通过举报热线反映该饭店噪声污染扰民,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饭店的排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噪声超标。6月1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该饭店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饭店对排风机进行整改,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24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稻香楼饭店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饭店有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设施安装至4层楼顶,属于低空排放,油烟污染影响5层以上居民,属于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饭店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安装油烟高空排放设施。逾期不改,将立案查处,履行处罚程序。针对投诉人反映的该饭店排风机噪声问题,待其整改期限满后,道里环保分局与市环境监测站道里分站将对其排风机噪声进行复查监测,不达标准,也将对其履行处罚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对该饭店落实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五、受理编号2428:“龙房小区院内有一汽车修配厂(占用三个车库),烤漆异味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汽车修配厂名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院内4栋车库。
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日常监管工作中,从未接到过关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的投诉举报,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也从未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3日上午9:30分,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哈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4栋“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了检查。
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ataye4q;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经营场所 :香坊区龙房小区4栋2号车库;经营范围 :汽车电器维修、美容装饰;汽车租赁、代办车辆保险,经销:汽车配件、润滑油、轮胎(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经营需要,经营者单莉莉又租赁相邻的2个车库作为经营使用,其中1个车库作为烤漆房使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经开区分局对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下达现场环境监察意见书(哈环经监[2018]06411号),责令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立即停止钣金、喷漆的生产工艺;立即停止使用烤漆房。
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尔滨市香坊区鑫阳光汽车维修中心已自行停业整改,拆除烤漆房的钣金、喷漆设备。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地点的检查,确保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举报案件取得实效。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2430:双城区承旭公园寺庙内有人烧纸,产生烟尘和纸灰,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双城区承旭公园座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双青公路零公里处,始建于1983年,扩建于1993年,占地35公顷。2014年,个别市民出于许愿、还愿等封建迷信祭祀活动需求,自发在公园内人工湖西北角违规建设土地庙1座,小庙高1米,占地2平方米,周围焚烧祭品占地约20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24日,双城区政府责成区城管局、环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市民欲焚烧冥纸、冥币行为2起,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将冥纸冥币、“金砖”、“金元宝”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依法当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双城区城管执法局园林管理处对焚烧场地进行了彻底清理,双城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园林管理处还定人、定岗、定责加强对此点位的巡视管控,坚决杜绝焚烧冥纸冥币行为再次出现。
为彻底铲除城市公园内部的封建迷信活动,6月25日,双城区城市管理局研究决定,由双城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联合双城区园林管理处、垃圾清运处,对承旭公园内违规建设的土地庙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并对区域内的焚烧场地做出彻底清理,还城市公园整洁的面貌和良好的空气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双城区各职能单位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摒弃封建陋习,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二十二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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