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514343/2018-240311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2018-10-1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承市政办字〔2018〕224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指南》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指南
为预防和控制我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不断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风险,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健康承德建设。
(二)工作原则。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三)目标任务。明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协同、顺畅高效的防控体系,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和预警机制,尽早发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完善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有序处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化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增强师生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部门和机构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管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细化防控对策和措施,督促防控措施落实。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完善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学校疫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校医院、校医室(卫生保健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及设备。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监督指导。完善疫情通报机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根据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和需要,合理安排并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防治工作需求,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将托幼机构和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四)人社部门。将所有在校师生和托幼儿童纳入医疗保障范畴,提高医疗保障覆盖率。
(五)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师生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六)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基层力量,为贫困师生提供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行动。
(七)宣传部、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广泛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和公益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
(八)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置。
(九)水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安全生活用水。
(十)学校和托幼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承担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体责任,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主要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园长)具体负责的防控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人员作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完善应急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和在校生定期体检、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消毒隔离、新生入学查验接种证、传染病监测报告等制度。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当地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下,落实防控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置,实施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场所消毒、疫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等具体措施。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告知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要为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疫情监测与报告、宣传与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追踪、调查和处置,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应急接种。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县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构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调查处置。
(十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托幼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放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十三)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负责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发现聚集性病例,均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规范开展患者的隔离、转运、治疗,出具传染病诊断证明、休课/休学证明和复课证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与学校疫情报告人建立联系机制,每周汇总上报学生传染病疫情及因病缺勤情况,对疫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十四)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室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卫生监督。
四、防控措施
(一)卫生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列入考评学校工作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要求设置校医院或学校卫生(保健)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完善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二)健康教育
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把传染病防控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和健康教育讲座必讲内容,结合相关“卫生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对传染病的认知度,增强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培养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三)预防接种证查验
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新生开学前后,对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进行接种证查验,发现无证及未完成免疫规划程序的儿童,督促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补种。托幼机构要按照儿童免疫规划程序,统一通知儿童及监护人,到接种单位按程序完成相关疫苗接种。
(四)健康体检
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为所有学生和托幼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实现托幼儿童、学生及教师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
1.新入托儿童和小学入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或托幼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将结核菌素实验(tb-ppd20iu)和肝功能检查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
2.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健康体检机构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3.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托幼机构应当检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母婴保健手册”。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将儿童体检情况及生长发育评估结果记入《母婴保健手册》,并及时录入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4.健康检查结束后,学生健康检查机构要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托幼机构和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五)疾病监测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并完善学生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由班主任组织落实晨检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强化学生-家长-教师的联系,提高监测、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
1.中小学每日早自习或者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2.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咳嗽、咳痰、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现学生出现以上症状或者其他异常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
3.校医或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登记, 开展病因追查,核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与结果,对各班结果进行收集、核实、追踪、排查和处理,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将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情况每日进行汇总报告(表格参考附件3),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
4.传染病流行时期应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应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
(六)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明确疫情后,双方按要求分别上报卫生计生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当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涉及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要将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告知学校(告知书参考附件2),并指导学校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2)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高危病情的学生;
(3)有咳嗽、咳痰≥2周疑似肺结核症状者;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学生或幼儿诊断为传染病后,医疗机构要在其门诊病历注明疾病名称,属于法定传染病要按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的病例信息应符合传染病报告卡项目要求,尤其是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及班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
(七)应急处置。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扎实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并做好以下控制工作。
1.散发病例。做好学校师生传染病患者的发现、登记与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法定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组织开展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和医学观察,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室内外环境消毒和师生健康教育等工作。
2.启动应急预案。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教育和卫生计生必须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专人指挥,专人具体负责,落实隔离、消毒、防护、救护、心理干预等具体措施和物资保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
3.强化部门配合。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响应期间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学生饮水、饮食安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舆情监测,提供救治救助保障。
4.严格学生出勤管理。学校、年级、班级联动,严格实施考勤、晨检、巡视和“每日一报”工作,杜绝病休学生带病到校到园。按照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落实防控工作,通过《家长告知书》或其他方式将疫情情况、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向儿童监护人告知。
5.隔离观察和休复课。对确诊患有传染病、疑似患病的师生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掌握其医学隔离观察期健康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病师生办理休、复学手续,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传染病学生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规范的复学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6.应急接种。出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时,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在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领导下,规范设置临时接种点,做好接种告知、动员、宣传,规范开展应急接种,有效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7.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卫生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
8.根据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书面停课防控措施的建议,学校或托幼机构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班级、年级或全校停课。
(八)消毒防护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消毒管理工作。
1.加强通风换气。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季节采取开窗与开门相结合的方式换气。特别是寒冷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气窗和门进行通风换气,开窗换气由专人负责,要求学生离开教室,到室外活动。
2.清洁消毒。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对教室、宿舍、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体育活动场所、浴室、卫生保健科(卫生室)和厕所等公共区域,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如门窗、讲台、课桌椅、门把手、水龙头、话筒、洗手池、卫生间等物体表面每天湿性扫除,并根据学校传染病发生情况,每周进行消毒。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进行消毒、杀虫和卫生处置。
3.人员防护。教职员工在照顾患病学生、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配戴手套、口罩、帽子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
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的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部门联系机制
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通报工作信息,解决工作难题,开展联合督导和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所在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卫生管理,并与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要及时互通学生及托幼儿童传染病及聚集性疾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三)督导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制度的建立、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报告和病因追踪、学生体检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附件:1.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流程图
2.学校重点传染病疫情告知书
3.学生晨检记录表、学生晨检汇总表(参考样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153249___承市政办字〔2018〕22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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