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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服务”让用户“慢性失血”
相关规定明确电信运营商开通增值服务需经消费者二次确认
深圳新闻网讯 在今年4月,深圳的杨女士在查看手机话费账单时,突然发现多了两项七彩铃音月使用费和七彩铃音-sp彩铃通讯费。两项服务均在去年11月开始收费,每月15元,杨女士发现时已经收取4个月费用。
发现账单多出后,她想起曾接到过运营商的营销电话,但当时自己已经明确不需要办理。于是,杨女士向客服中心声明自己从未开通过七彩铃音服务,并要求取消。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客服同意取消,并承诺返还之前多收费用。
像这样在消费者不知详情的情况下,被电信运营商办理相关服务,并悄悄被扣费情况,称为“影子服务”。
记者在市消委会了解到,去年市消委会共收到相关投诉593宗,投诉案例主要分为3种情况: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或更改收费业务;以免费体验的形式为消费者开通某项服务,免费期满后未经同意,转为收费服务;消费者申请开通某项业务(例如流量包服务)后,运营商并未实际提供服务,却照旧扣取相关费用。
开通增值服务需经消费者二次确认
“运营商开通增值服务需经消费者二次确认”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劳专委副主任陈朝辉介绍道,“《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中要求,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此外,《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免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的,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和取消该试用业务的方法。免费试用期满用户未就使用该业务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该项业务的使用费”。
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商“退一赔三”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影子服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强买强卖暗地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费,还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陈朝辉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针对套餐隐藏限制条款问题,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3家基础电信企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求全行业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切实规范此类套餐的宣传推广行为,对于限制条款要标示醒目。并加强资费公示,完善用户流量使用告知和提醒服务。
同时,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针对电信类的营销服务,消费者要谨慎对待,不要贪图小便宜,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定制业务。如果需要订购,要清晰了解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也可通过拨打运营商客服电话或到营业厅自行办理等方式办理。(记者 郭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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