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闻网讯(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李艳)3月2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卓某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这是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案件由该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向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某挖沙船只,后因无法如期偿还,程某某提出在长江岳阳段的禁止采挖水域非法采砂,赚取的利润归邓某某所有以作借款偿还,得到了邓某某的同意。程某某为此聘请了上诉人卓某某负责采砂的具体操作,卓某某又请了6名操作工人上船。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足两月的时间,程某某、邓某某、卓某某等人在长江岳阳段新港锚地等禁采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24次,共开采江砂5万余吨,价值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其中,卓某某参与非法采砂23次,开采江砂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原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程某某、邓某某、卓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其中,上诉人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卓某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院长彭世理作为员额法官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办案,与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及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合议后,对该案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原审被告人家属等近100人旁听。
“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好个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警戒违法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彭世理说。
据悉,该案审理也为即将开展的全省法院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审判执行行动——“春雷行动”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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