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和《阜阳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我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治与供养,经借鉴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代市政府办公室草拟了《阜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和《阜阳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修改依据)请发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应急科邮箱fywsjjkk@ 163.com或者传真至阜阳市卫生计生委(0558-2118844),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11日。
联系人:黄豪,联系电话:0558-2118743,手机:18909685375,邮箱:fywsjjkk@163.com,传真:2118844,邮寄地址:阜阳市双清路26号,邮编:236025。
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阜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我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治与供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养尽养”为目标,建立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信息监测、筛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康复供养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确保病情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得到集中救治与供养。到2019年底,确保病情基本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得到集中救治与供养。到2020年底,实现有意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救治与供养机制
(一)明确集中救治与供养定点机构
确定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定点机构。
阜城三区和开发区定点机构设置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五县市按属地集中收治供养。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县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切实提升集中救治与供养的能力。
(二)明确集中救治与供养服务对象
集中救治与供养服务对象,指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通过乡镇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审核评定,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危险性三级及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明确集中救治与供养服务内容
1.为入住定点机构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开展全面治疗。
2.提供护理服务,按实际需求配备专业护士和护工。
3.建立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救治与供养协议书、照片及亲友联系人等有关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患者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4.提供康复服务,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提供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舒适的治疗和生活环境。
5.按食品卫生要求,提供适合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需求的膳食。
6.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
三、规范集中救治与供养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基本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监护人相关政策,按照自愿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批程序与时限
由监护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定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公安部门签订救治与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帮助其申请并签订救治与供养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做好与相关单位签订救治与供养协议,同时在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
(二)救治与供养
集中救治与供养人员入院后,定点机构有权根据病情确定救治或供养模式。如患者在集中救治与供养期间伴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重大传染病,定点机构负责联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师前来会诊或办理转院手续。
(三)疾病转归
1.集中救治与供养人员符合离院指征并要求离院的,定点机构要及时告知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带回原居住地生活。集中救治与供养人员离院后,所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关部门,做好患者的随访服药、以奖代补、社会救助等工作,并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
2.集中救治与供养人员去世后,定点救机构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监护人办理死者善后事项,并在2天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抓好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解决易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存在的问题。扶贫部门负责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日常管理工作。综治部门负责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财政部门保障患者住院和供养经费的拨付,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送至定点救治供养机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治供养资金和定点救治供养机构功能改造的所需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救治相关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防治、救助、用药补偿等任务。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的所需经费。入住定点机构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治和供养费用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政策举措。乡村两级驻村工作扶贫队要积极主动入户,宣传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的相关政策,真正让需要救治与供养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明明白白的看病,实实在在的受益。
(五)实施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评估机制,将患者救治供养 情况纳入健康脱贫考核,市政府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阜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阜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救治与供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珍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东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超    市综治办主任
       吴荣涛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史  莉    市扶贫办主任
       张  春    市民政局局长
       段相霖    市财政局局长
       魏宏伟    市残联理事长
       万传红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戎  飞    市综治办副主任
       马振华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高  黎    市扶贫办副主任
       王海燕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晓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智宏    市残联副理事长
       丁思彬    颍上县县委副书记
       纪兰芳    颍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保生    颍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沙学珍    颍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林清    界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闪  旭    太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  建    临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  健    阜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吴荣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阜阳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解决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被关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明确定点医院
阜城三区和开发区定点机构设置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五县市按属地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对需要紧急治疗的患者,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先行救治、再补手续、其后结算”的原则进行收治,不得因治疗费用或手续问题将患者拒之门外。
三、加强医疗救治
1.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凡是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征得监护人同意,送往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情。
2.对于关锁的(有肇事肇祸倾向、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征得监护人同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
3.对于突发病情变化或严重药物反应等情况,需要应急处置,由市686项目办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市三院做好相关配合衔接。
四、费用支付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即: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持有慢性病本的贫困一般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5%,同时享受“180”补偿政策。持有慢性病本的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ⅰ类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0%,ⅱ类医疗机构(县城一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85%,ⅲ类医疗机构(城市一、二级医院)报销比例80%,ⅳ类医疗机构(城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75%。
持有特慢病本的患者在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预付金,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患者住院费用享受健康脱贫兜底“351”政策,即一个年度内,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五、设立财政补助资金
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患者仍无力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生活费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
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按照1:3比例承担,市财政20万元、每个县区60万元),由市民政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和生活救助。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患者住院病历和住院期间费用凭据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再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院。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
六、严格诊疗行为监管
定点医院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救治方案,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救治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患者出院管理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要求的,由定点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接收,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患者,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送返原籍,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患者,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同意后转定点医疗机构康复中心或托养机构集中托养。给予每人100元/天标准支付(包含医药费用、康复费用及伙食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出院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测,配备专(兼)职负责人管护,指导病人规范用药,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逐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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