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春节期间(2月15日至3月2日),在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烟花除外)。
二、中心城区范围外以下场所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及粮、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8.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各县(市、区)、园区承担辖区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环保、供销、市场监管、房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乐平市(18979860338)、浮梁县(13979850113)、珠山区(8287027)、昌江区(8333305)、市高新区(8381065)、市陶瓷工业园区(825268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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