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正式发布 未及时撤离致拥堵罚500元


  (厦门日报记者 吕嘉捷)日前,市公安局正式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今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包括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在内的11种事故情形(详见链接),当事人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仅造成财产损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当事人在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日前,《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
《办法》指出,在厦门本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并可依据“模糊责任”规则定责。当事人未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16年1月6日发布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厦公综〔2016〕6号)废止。
遇到这11种情形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办法》提及,发生交通事故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具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七)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八)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十)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一)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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