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扶贫办、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扶贫办 市委农工办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泰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2017年底我市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实现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应享受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有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要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的识别认定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行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行“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实施相关救助。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大统筹工作力度,农村低保标准要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省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比例等数据制定,确保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稳定高于省定扶贫线。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会同村(居)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统一组织、统一步骤、统一实施,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对以下家庭或人员重点核查: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和认定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财产核查。
(五)加强信息衔接。各县(市、区)要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要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制度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分配上,继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并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各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运用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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