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气象局工作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工作规则》,结合台州市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法履行公共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促进台州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市气象局是在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双重领导下,以浙江省气象局领导为主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职能。
第四条 市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民主决策,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气象工作,对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委、市政府负责。副局长等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全市气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副局长等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局领导共同商议。
第八条 局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等局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条 各内设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气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市气象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管理气象工作,依法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气象局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
第十二条 构建科学合理的气象职责体系。深化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完善县级气象部门分工责任,进一步理顺市、县气象部门的事权关系。坚持和完善气象双重领导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细化相关事权的范围和内容,推进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适时制订、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市气象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订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减灾与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浙江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气象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将气象标准融入地方气象法规及其配套制度,提高气象标准应用实施效力。
第十五条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
第十六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十七条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市气象局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浙江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及时实事求是作出答复。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在全市气象局长会议上部署。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市气象局一周工作安排制度,由市气象局办公室拟订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制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认真落实市气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以及相关决议的落实和督查督办工作。市气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推进有序。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气象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以及局领导碰头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及市气象局党组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二)审议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改革的实施方案;
(三)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分配办法;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汇报、交流各单位工作情况,部署工作;
(六)研究其它需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机关各内设机构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必要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全市气象工作会议、全市气象局长会议、全市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等重要会议文件;
(二)审议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三)审议申报的地方性立法项目,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或修订市气象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全局性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全市气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
(五)审定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考核办法及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和创新工作评比结果;
(六)审议气象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业务现代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审议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分配意见;
(七)审定全市气象事业经费预算、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预算、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建设项目的调整;审定根据项目管理办法需要市局审批的气象基础设施、业务现代化建设项目审批意见,审定需市局批准的投资和资金分配具体意见;市局直属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市际间资金援助,大额资金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方案;
(八)审定重大气象服务先进等表彰奖励,市气象局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市厅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人才的人选推荐;
(九)审定气象观测站网、气象业务、重要装备的全市布局方案和重大调整;
(十)审定全市性年度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十一)审定市气象局重大活动的工作方案;
(十二)审定与外部门、机构、单位合作政策、合作协议、重大技术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各内设机构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必要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相关局领导、有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到有关人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各内设机构间或直属单位间的一些专题问题,处理具体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听取汇报、布置任务;
(三)研究市气象局有关工作方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等;
(四)专题部署和落实市气象局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研究部署对外合作的主要任务;
(六)研究落实其它专题问题或专项工作。
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或由内设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局领导确定。会务工作由主管内设机构负责,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管内设机构编发,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主管内设机构负责督办。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碰头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位局领导近期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协调重点工作相关事项。
局领导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周一上午。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属重要议题需要专题研究或审议的问题,应召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不在局领导碰头会上研究。
第二十八条 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内设机构要做好充分准备,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沟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处理建议的方案或文件,会上发言切题,简明扼要,意见明确。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会议主要包括全市气象工作会议、全市气象局长会议、全市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全市气象工作半年通报会以及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每年年初由有关内设机构提出本年度全市性会议计划,经市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确需增开的计划外全市性会议,须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由内设机构提出计划外会议申请,报市局办公室;
(二)要求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科级或以下人员参加的会议,经市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召开;
(三)要求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市局局长签批同意后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局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各县(市、区)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行文要求其出席组织召开的会议。如确需召开,会议方案须报市局业务归口内设机构审核同意,审批程序按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办理。
第六章 文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气象局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浙气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公文签批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上行文和全市性重要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分管局领导会签后报局长签发;
(二)专项性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涉及到全市性工作的局办发文、局办发函和局发便函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一般性局办发文或处发函由发函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呈报局领导签批的文件,如涉及其他内设机构的职权范围,主办单位需事先征求该内设机构的意见,如有分歧,须经各相关主要负责同志协商。如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方提出倾向性意见,同时说明情况,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发往市气象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批请相关机关内设机构办理。公文流转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浙江省气象局、地方党委政府、外单位来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局领导阅签,重要文件由局长阅签,局领导阅签后交由相关内设机构办理。
(二)各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室直接批转承相关内设机构,由内设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局领导审示同意后批复请示单位,请示件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向请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三)除浙江省气象局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外单位纸质文件和涉密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按电子文件运行。
第三十六条 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以市气象局或市气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类同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能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办公室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气象局领导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市气象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气象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气象局同意。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局领导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要加强学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气象为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气象局领导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四十二条 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积极倡导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
第四十三条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强化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交通费用财务报销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买配备审批制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等违反有关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把好国有资产购置、建档、处置、报废关。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简化接待程序,严格住宿和用餐标准,减少陪同人员,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有关外事接待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领导干部请假管理按照《浙江气象部门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修订)》(浙气发〔2015〕87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市气象局机关。各县(市、区)气象局及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台气发〔2012〕7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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