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告知通知

北海市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告知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桂粮发〔2017〕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已于1月2日起划转移交至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的实际。现就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7〕38号文件下发后,原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到2018年6月30日止。原持证的、按新规定属于许可对象的企业需重新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市粮食局不再受理。受理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6号窗口,咨询电话:3217311(市行政审批局)、3966031(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三、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向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购许可证。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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