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近日在舟山日报上发布征求意见稿(详见5月15日《舟山日报》第4、5全版)。这意味着又一部社会管理类立法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回顾前两部已生效立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促条例》)的社会效果,相对来说,有点不尽如人意。甚至有些老百姓都不知道有这两部立法的存在。为什么在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后,仍产生这样的局面?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这两部立法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也很难有后续的以案释法。
笔者认为前述立法,尤其是《文促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都属于社会管理类的立法。这类立法实施的难点在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可以说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一个交叠。此外,条例中所涉及的部分规定,例如《文促条例》规定: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洗涤、游泳。这些本身并没有很大社会危害性,许多老百姓经年累月也是这样的,在条例颁布后马上要求转变,确实需要时间。
但法律应有其尊严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其他规范性法律更是如此。已颁布的法律不能让其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因而我们需要有力地去改变执法薄弱的问题,不但要保证前几部立法能够有效实施,更为今后立法的施行做出成功的范例。
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立法设计时就要考虑到执法环节。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在颁布后,通过宣传,很多百姓前往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办理海钓证,但一开始,海洋与渔业部门表示还没有一套完整流程。这暴露出了执法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所以,应当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提早会知相关部门制定保证执法到位的工作方案,打消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疑虑和担心。
第二,执法要有阶段性,要渐进式往前。我们应该吸取其他地区运动式的整风行动,以免矫枉过正。同时在执法手段上要讲求柔性化。例如,执法过程中,能够通过规劝、教化,阻止不文明行为,那么我们的立法目的就达到了,并不是一定要一味追求刚性罚款。
第三,要通过增强市民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因为在社会管理领域,道德规范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要比法律规范来得更强一些。我们一方面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让立法这个“他律”能够变成市民的“自律”。另一方面,这些立法的实施好坏,归根结底,反映的还是我市一个社会基层依法治理的能力。因此我们要通过有效做好“法治、自治和德治”融合,平衡法律规范和社会习惯,让百姓更好地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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