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餐饮店做切配兼送餐工作的曹师傅被老板无故辞退。“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啊?”曹师傅请求老板不要辞退他,或者给他点经济补偿,但被老板一口回绝。无奈,曹师傅只能打官司维权。近日,长宁法院经开庭审理,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涉案餐饮公司及分店应共同赔付曹师傅4.2万余元。
2015年6月初,50岁的外来务工人员曹师傅,经人介绍来到本市普陀区澳门路上一家餐饮店工作。店里安排曹师傅做切配兼送餐工作,月薪3200元,每月以现金方式在店里签字领取。去年7月11日,曹师傅突然接到店里通知,让他第二天起不用再来店里上班了,并当场结算了6月份和7月份的工资。曹师傅在“付款凭单”上签了字,并用手机拍下了这张凭单。
做了一年多的工作,说没就没了,曹师傅心有不甘。第二天,他给平时安排他工作的分店经理打电话,希望帮他说说话,“毕竟我做了一年多了,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是吧……”分店经理:“我们一起一年半的时间,一年多……我没权利辞你,把你辞掉,我也没权利把你留下来……”同年7月17日,曹师傅给餐饮公司经理打电话:“我在店里做了一年多……今天也没找到工作,住的地方也没有,你看能不能给点经济补偿?”公司经理:“你有什么经济补偿?没有什么经济补偿的。”曹师傅:“你突然辞退我,大热天的,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公司经理:“那这个正常的了。”两次通话曹师傅未能如愿以偿,但两次通话曹师傅都录了音。
去年10月,经过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曹师傅的维权官司打到了长宁法院。曹师傅将餐饮公司及所属分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共同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
被告餐饮公司和所属分店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在法庭上,两被告却有不同的辩称。餐饮公司认为,曹师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分店则表示,曹师傅仅2016年6月1日至7月11日在分店工作并自行离职。两被告都不同意曹师傅的诉讼请求。餐饮公司还出具前述“付款凭单”,上面除了记载6、7两个月的工资,还记载“双方工资等全部结清,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但原告出具的该凭单照片显示,原告签字时凭单上并没有这句话。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两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万余元,并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原告何时入职以及被告分店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原告提供的与分店经理、公司经理的两次通话录音,可以印证其诉讼主张。首先,关于原告入职时间,分店经理确认“我们一起一年半的时间,一年多”;公司经理对原告“在店里做了一年多”的说法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对原告工作时间的默认。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与公司经理的通话中提到“你突然辞退我,大热天的,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公司经理回答“那这个正常的了”,这也可以视为默认解除原告的事实。虽然被告对两份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加以佐证,法庭对两份录音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确认原告2015年6月3日入职,并被分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原告此项权益可以得到保护的期间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2日,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有据,法庭予以采纳。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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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判餐饮店赔付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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