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局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局属第一、二分局:
  现将《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开展守法经营诚信评价,将初评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监督检查处。部分县(市、区)已建立包含粮食经营企业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的,可不再重复建立,将相关评价制度、文件及企业信息报送市局备案。
  联系人:监督检查处陈晓娟 83202993,13799429169
  电子邮箱:562426652@qq.com
福州市粮食局
  2017年12月4日
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评价结果对粮食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从事以上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
  第四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通过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根据粮食监督检查10个方面的内容,对应设置以下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执法检查后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评价。
  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及安全储粮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0.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1.其他检查评价(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账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等)。
  各设区市粮食局可依据《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对上述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细化。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三)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的总体评价,根据上述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粮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确定各项诚信评价指标值,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各单项评价指标值以及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企业的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
  诚信等级的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a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90分及以上。
  (二)b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
  (三)c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
  (四)d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七条 评价程序
  粮食经营者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根据粮食企业申报,县(市、区)、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初评、审定、公示和报备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参加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材料除纸质外还应提供电子版(表式见附件3)(点击下载)。
  (二)初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照《福建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附件2)(点击下载)评定单项守法诚信评分和配合监管评分,再按照《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附件1),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拟定信用等级。12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粮食局。
  (三)审定。设区市粮食局对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诚信等级初审结果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定。  
  (四)公示。设区市粮食局汇总审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设区市粮食局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报备。设区市粮食局汇总本地区上一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定结果,12月31日前上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应参考粮食企业最近3年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情况。
  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频率和开展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对该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主或根据企业工商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定期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十一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龙头企业、放心粮油单位以及政策性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企业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辖区内粮食企业上年度末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监管依据,并综合考虑工商、银行等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本年度内依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对其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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