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21日讯(记者 朱颖)今天下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推行使用新版合同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点针对商品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双方责权不对等、产权登记办理、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问题;存量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共有权人以及抵押担保等他项权情况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存量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sdf-2015-0003)、《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sdf-2015-0004)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sdf-2015-0005)。
重点针对商品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双方责权不对等、产权登记办理、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问题;存量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共有权人以及抵押担保等他项权情况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fdzy.qingdao.gov.cn)、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qdaic.gov.cn)和青岛网上房地产(www.qdfd.com.cn)公布,供查阅、下载。青岛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和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签约模版,合同当事人进行网上签约时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推行使用新版合同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的《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4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于2018年9月25日正式推行使用新版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存量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sdf-2015-0003)、《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sdf-2015-0004)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sdf-2015-0005)。
重点针对商品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双方责权不对等、产权登记办理、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问题;存量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共有权人以及抵押担保等他项权情况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
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房屋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fdzy.qingdao.gov.cn)、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qdaic.gov.cn)和青岛网上房地产(www.qdfd.com.cn)公布,供查阅、下载。青岛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和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签约模版,合同当事人进行网上签约时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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