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州市政府法制办消息,《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5月28日经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日(6月17日)以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这一轮规章清理,以“谁制定、谁清理”为原则,重点清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已过适用期限以及已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规章。
经多次讨论、协商和论证,我市最终确定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9件规章。
因《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不再进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均涉及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故予以删除。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与国家备案管理制不符,故予以删除、修改,并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此外,由于餐饮业执法机制改革尚未明确到位,我市各地的执法主体也不统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执法主体,因此,《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一款,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餐饮业污染的执法主体。
由于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不具备鉴别真假阳澄湖大闸蟹的专业能力,其职责在于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定,因此,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职责修改为“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别”;此外,考虑到实际操作性,取消了加施专用标识场地限制,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前,对阳澄湖大闸蟹加施专用标识”。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根据《决定》授权,对责任主体和罚款数额进行了细化。
江城地标昨夜为教师亮灯一小时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工会工委组织举办“职工心理健康”公益讲座
壮观!杭州千名僧人 托钵行脚
省农洽会筹备工作启动
大连:2018年上半年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7起
苏州市修改4件废止9件政府规章
谢学龙到道童村调研脱贫攻坚
深化扶贫协作合力脱贫攻坚
这个春节,陕州地坑院大赚“眼球”
奉贤南桥镇开展2018“瑞犬旺春”迎新生肖撕纸(纸艺)大赛作品评审活动
【津云微视】先睹为快!天津市运会开幕式准备就绪
“博物馆之夜”《景德镇陶瓷的光荣与梦想》开讲
我镇户籍适龄一年级新生今天起接受入学报名登记
包河率先试点,合肥公共机构将强制实行垃圾分类
让老百姓少生病少负担看好病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培养综合型人才 市政协委员青少年宫主任孙志国
情系“马路天使”
浦东新区举办“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论坛
着力推进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专访淮北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峰
满弓之势从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