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亮 通讯员 何帅) 1月15日,福建籍司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没有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逃跑了半小时,换来的将是3年以上的刑罚。
1月2日,货车司机张某驾驶一辆装满煤的重型半挂货车,从福建省建瓯市出发,沿205国道山深线由建瓯往江山市大桥镇方向行驶。1月3日凌晨4点,张某行驶到了江山市坛石立交桥附近路段。
突然,张某听见驾驶室底盘处有响声,好像被什么东西挂住了。张某将车停住,下车后打开手机的手电筒软件去检查底盘,没发现问题。张某又往回走了一段,看见一个人影躺在道路右侧快车道内,似乎是一具没有头的尸体,边上五、六米的位置上还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张某感觉是一个人头。
“我开车撞到人了,还把人的身体碾断成了两截……”脑中浮现出的这个想法,让张某感觉十分害怕,想到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他手忙脚乱地跑回车里,头也不回地驾车离开现场。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某冷静了下来,打电话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情告知了自己的老板。在老板的劝说下,张某将货车停在事发地2公里以外的路边,打电话报警,并向随后赶来处理事故的民警自首。然而,被张某撞伤的人已当场死亡。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交通肇事后,没有留在原地报警等待处理以及积极救助被害人,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虽然事后经过他人劝说主动停车报警并且自首,但其行为客观上已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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