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经市两办发布,将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对各类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予以明确,其中,对流动人口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
根据文件内容,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二)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三)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落户。
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二、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可以自愿申请落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同时,该规定对于先落户后就业、申请投靠落户和其他特殊落户情况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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