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以来,参保如何缴费、新生儿及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怎样参保等问题受到了市民的关注。市社保中心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新政”对部分群体个人缴费有减免。市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210元,政府财政补助500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及以上、男性6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为10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符合《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六类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待遇的职工子女、在校学生,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满足两个条件后可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一是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提供户籍地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当地未参保证明。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在校学生)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新生儿、退役士兵、各大中院校毕业生等,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其他人员均不可中途参保。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和退伍士兵须在出生或退伍6个月内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即从出生之日或退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或退伍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的,须从出生或退伍之月起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退役士兵等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的,由各区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居民医保无需重复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途被单位录用或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中断手续,然后再办理职工医保的参保手续;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转入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被单位录用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并恢复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无需重复缴费。 (王翔 叶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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