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衡水新闻网-(记者李红魁)日前,记者从衡水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衡水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从今年起,全市统一执行新标准。
据介绍,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67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61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5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47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43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3900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88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8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72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62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56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510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
本次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我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真实体现,也是保障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整方案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依据市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成具体执行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6月底前,全部发放落实到位。同时,认真落实分档救助,对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病患者(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等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额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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