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年起实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实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对于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市房管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行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中介服务等单位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市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对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
据介绍,《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记分标准和评分规则,为有关部门分层次监督管理或者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提供重要依据。信用管理部门应在相关部门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调查、确认基础上,按公布的《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予以相应的记分,并将该情况记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业绩信息、警示信息中。
信用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年度信用记分情况,从诚实守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中选择 “红黑名单”企业,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配套制订对列入“红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制度措施。(十堰晚报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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