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00514343/2017-30717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19 文  号: 承市政字〔2017〕118号 主 题 词:
名  称: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53号)、《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0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6〕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
开”原则,力争2017年底前将国家规定统一监管的国有资本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本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制定扶持政策,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在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分批实施,稳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确保改革中企业安全生产、正常经营及职工队伍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分类监管,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分类给予政策保障,扶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促进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三、监管范围
(一)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企业范围。
1.现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现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外其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性资金保障的社会团体)管理、出资的各类企业。
4.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二)市属文化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地方金融国有企业及其他行业的特殊国有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方式监管。
(四)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部门举办的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企业,按照市直机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规定执行。
四、监管方式和内容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和行业特点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现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仍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现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外其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商业类企业,经批准划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能持续经营、行业特点强、与主办事业单位依存度高的企业除外),经批准划转为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开展产权登记、财务动态监测、财务预决算管理等基础管理;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
(二)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
对能持续经营、行业特点强、与主办事业单位依存度高的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由市国资委委托原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待条件成熟后,视情况由市国资委逐步进行重组整合,或转为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实施行业指导,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监管政策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监管相关信息。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统一监管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与原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则上被委托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行业指导,市国资委对产权登记、财务动态监测、财务预决算等基础管理内容实行统一管理。
(三)对无市场、无产能、无竞争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制定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方案,实行国有资本退出,其国有产权不再划转。
五、划转移交
根据分类分批、先易后难、稳妥推进原则,将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移交给市国资委。
(一)开展前期工作。企业主管部门或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如下改革前期工作:
1.健全机构。健全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工作)情况,理顺企业在职职工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
2.明晰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范围,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清理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能解决的提前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理清问题现状和原因。
上述工作于2017年10月中旬完成。
(二)开展清产核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或聘请有资质、信誉好、规模大、专业技术力量强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于2017年11月中旬完成。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所属企业改革(移交)方案。
1.明确监管方式。原则上所有企业都要与主管部门脱钩,成建制划转移交给市国资委。
主管部门负责与市国资委对接沟通,并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所属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每一个企业移交后的监管方式。所属企业划转移交给市国资委后,由市国资委视企业情况进行重组或退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原则上要清理解决后再移交。
2.明确移交内容。对拟划转移交的企业,逐个明确拟移交的人员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历史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
3.起草方案。主管部门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所属企业改革(移交)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脱钩方式、企业移交内容、移交时间表及移交保障措施等。
(四)组织实施
1.方案审批。主管部门制定的所属企业改革(移交)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移交方式。将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成建制划转移交给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需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的,签署委托监管协议。
3.移交步骤。本着先易后难原则,按部门分类分批移交所属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具体移交时间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按照党组织关系与资产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要做好党组织关系接续工作,需要撤销的及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六、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发展
1.加大重组力度。发挥市国资委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资产监管优势,将移交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统一规划, 加大移交企业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重组力度,放大企业资本优势、产业优势和经营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企业移交市国资委后,移交前享受的符合国家要求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同时原主管部门要从产业规划、平台建设等方面继续给予扶持。
3.给予业务扶持。对与原主管部门业务依存度高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原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业务扶持。对移交的与原主管部门业务依存度高的企业,具备条件的,鼓励参与承接技术性、社会管理服务性的政府购买服务。
(二)依法保障职工利益
1.依法履行程序。企业制定改革方案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企业改革方案应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工作的,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变。企业移交市国资委后,延续职工原劳动合同。移交前或移交后,职工均可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
3.原社会保险关系不变。企业移交到市国资委后,职工的原社会保险关系不变。
4.保障职工待遇。企业移交市国资委后,职工待遇按市国资委统一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统一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调控。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职工待遇合理增长。
(三)资产支持
1.资产无偿划转。企业移交前占有使用原主办单位的资产,产权清晰且能独立分割的,原则上无偿划转。涉及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要合理分割。
2.保障办公场所。企业移交前无独立办公场所且占用原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能独立分割的房屋,移交后保持原办公场所使用方式不变,继续使用。
3.规范处置土地资产。根据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按照冀国土资发〔2003〕2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进行处置。
4.保障资产总量与移交企业人员相匹配。按照不低于2016年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均净资产占有量的标准,划转资产。整个改革期间划转企业净资产的人均占有量(即划转净资产总额与移交企业涉及总人数之比)达不到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可用于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注入相关企业。
(四)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任职或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对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要调入企业。对自愿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承人社发〔2016〕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2.企业因事转企改革不彻底造成的一系列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随企业统一移交,移交后暂保持原管理方式,待条件成熟后统筹解决。
3.关于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未参保、欠缴社会保险等问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4.企业在移交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5.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及其他问题,由市国资委接收后根据企业情况统筹考虑。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委),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联合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改革(移交)方案、移交企业监管方式,联合开展改革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企业主管部门承担改革(移交)主体责任,负责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改革(移交)前期工作、制定所属企业改革(移交)方案;负责按照批准的企业改革(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企业移交工作;负责加强协调,处理好与接收方的沟通协调,确保改革(移交)工作落实到位;负责严明纪律,加强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负责制定维稳预案,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问题,防止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确保职工情绪稳定、改革不留隐患;负责对移交企业继续给予业务指导和发展扶持;所属企业仍委托主管部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配合开展其他改革(移交)相关工作。
(三)平稳推进改革。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切实抓好落实。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等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保持企业稳定有序。对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制定处置预案和措施,全力做好有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依法规范操作。市直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纪律要求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隐匿、转移、抽逃国有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且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和干扰改革工作。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影响改革进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纳入统一监管实施范围内的其他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统一监管。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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