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规〔2017〕2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儿童优先,倍加关爱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将孤儿保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按照困境儿童困境程度和生存发展需求,将困境儿童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致使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父母双方服刑或强制戒毒的;父母双方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无行为能力照料儿童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以上情况的。其中服刑、戒毒和失踪情况需具有人民法院判决或公安机关证明,重度残疾需持有二代《残疾证》,重大疾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框定范围。
(三)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四)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第三章 困境儿童申请、审核、确认
第五条 个人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社区(村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社区(村委会)组织居民(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并填写《困境儿童认定(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社区(村委会)上报材料,对困境儿童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县、区民政局确认。县、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困境儿童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并将《困境儿童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困境儿童建立健全档案,县、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困境儿童实行年度复核。
第四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并健全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将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情况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遭遇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需要临时救助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五章 医疗康复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六条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不低于55%、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第十九条 加强0-6周岁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并将0-6周岁的脑瘫儿童康复基础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孤残儿童提供手术矫治和康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康复训练的同时,完善服务设备,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向社区延伸服务,为社会需要康复训练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养育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对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弃婴、孤儿、困境儿童及时救助,不准推诿,并协助做好其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困境儿童父母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推动各县(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第六章 教育就学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困境儿童职业教育救助,积极开展助学活动。
第七章 劳动就业保障
第三十条 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享受相应救助政策。
第八章 住房安置保障
第三十二条 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优先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章 监护责任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儿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可由公安机关将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生父母虐待、家暴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负责帮助当事人妥善完成将子女依法委托给亲属等自然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临时代养的安置。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弃婴、孤儿及无户口的困境儿童办理户口,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免费为弃婴、孤儿做dna鉴定。
第三十九条 积极查找弃婴和流浪儿童的生父母及监护人,在未找到弃婴和流浪儿童的监护人之前,积极与民政部门联系,妥善对其进行养育帮助,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对于监护人确实无力抚养的儿童,可通过依法转移监护权实施亲属抚养、机构养育或通过收养对其进行永久安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第十章 基础建设保障
第四十二条 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的需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场所,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
第四十三条 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形式,做到每个社区(村委会)至少选配1名社区(村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本区域内儿童的日常工作。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开发困境儿童保障社会工作项目。
第四十四条 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使用全市统一的“儿童之家”标识牌匾。根据社区服务场地条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要有效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充分利用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开展儿童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生、司法、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市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鹤岗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魏五州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 川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志娟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陈宝新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孙 巍 市体育局局长
李柏杨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贾 淼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孙宏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主任
石淑云 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任
鲁晓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广平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恒达 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会会长
梁文刚 中共鹤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聂建国 市政法委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衣亚楠 市编办副主任
綦慧涛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公信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海燕 市财政副局长
张大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臧富强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万青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市扶贫办副主任
苗永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郜忠礼 市国税局副局长
肖 刚 市地税局副局长
樊金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海波 共青团鹤岗市委员会副书记
张洪茹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
徐鹤雅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杨国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毛文欣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传建 市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程 贺 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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