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监委)的设置和运作,保障市社监委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社监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社监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织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 市社监委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委派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等组成。今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社监委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社监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和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市政协、市人社部门、市审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医保部门、市税务部门、市法制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委派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市社监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委派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担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荐;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市人社部门从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员中推荐;工会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行业专家代表由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学术专家代表由在厦高校推荐。
委派和推荐的负责人或代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担任市社监委委员。
第六条 市社监委委员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开展监督工作;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事业,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市社监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增补或替换的,按本章程规定及时增补或替换。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市社监委审核同意;但市社监委主任如因工作、职务变动不再担任主任职务的,报市政府重新调整任命。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监委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不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拒不履行市社监委委员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会议达两次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市社监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社监委的日常事务。市社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部门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人社部门、市医保部门、市税务部门承担社保基金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兼任。市社监委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的,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
第十条 委派担任市社监委副主任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市社监委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监委及其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纳入市人社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市社监委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 市社监委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业务的开展;
(二)推进全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三)研究决定全市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推进跨部门合作;
(五)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的报告;
(六)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研究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和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十)承办上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社监委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社监委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
(三)审定、签发市社监委文件。
第十四条 市社监委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权。
第十五条 市社监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二)负责聘请和指导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三)收集、分析社会各界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四)审核把关提交市社监委审议的材料,向市社监委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落实市社监委各项决定、决议;
(六)督促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市社监委委员通报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发展动态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负责统筹协调市社监委委员的委派、推荐、退出、增补、替换工作;
(八)负责与各委员及其工作单位的沟通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
(九)承办市社监委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市社监委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社监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提交市社监委会议或市社监委主任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向市社监委汇报办公室工作情况。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社监委委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社监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注和听取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并向市社监委反映;
(三)开展社会保险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四)对市社监委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市社监委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市社监委的领导,执行有关决定、决议;
(三)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积极维护市社监委的社会公信力;
(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五)完成市社监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市社监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副主任以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因议题需要可增加部分委员参会。
第二十二条 市社监委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以市社监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社监委主任或经授权的常务副主任签发。以市社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可报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市社监委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全体委员,并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事项的,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社监委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市社监委办公室负责跟踪、反馈。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市社监委做出的决定、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社监委办公室通报所负责的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市社监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市社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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