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临沂市民陈先生因为房子的事郁闷不已。陈先生和孙先生认识多年,孙先生在闹市区购买了一处临街门面,原打算自己做生意,后因故未能起用,便考虑出租给他人。陈先生看中此处门面,两人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合同期满后,孙先生口头通知陈先生,增加租金,每月2300元。陈先生表示同意,即从当月起按每月2300元交纳租金。3个月后,孙先生再次上调租金,每月2500元,遭陈先生拒绝,要求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十分气愤,他来电咨询,这种未约定租赁期限合同怎么履行?
律师说法:
《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当孙先生提出涨租金每月230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孙先生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陈先生两个月的宽限期,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但提出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租金,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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