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机械厂拆迁打死人?假的!京山一男子造谣被拘留!


  4月20日前后,不少京山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一段新浪微博链接,附带信息显示:“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机械厂附近开发商强拆,拆迁队……将视频中的这个女人打死了,这还有王法吗???
  打开链接是一段反映京山机械厂拆迁现场的视频,其中一名妇女站在挖掘机上阻挠施工方作业,几名工人将其抬离。后经调查证实,该妇女在被工人拉离挖机致软组织轻微挫伤。该微博经微信扩散后,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跟帖转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京山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启动网络谣言巡查处置机制,对散布网络谣言的京山市民陈某(男,26岁,新市镇人)进行了传唤。经查,陈某于4月20日在微信群中看到了京山机械厂拆迁现场视频,在不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自行将该视频添加“施工队强拆将视频中的这个女人打死了”的不实信息,发表在新浪微博,并@部分政府机关及法院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公安局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陈某给予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散布谣言者的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1、如果针对个人,就是侮辱诽谤,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如果造谣引起社会恐慌,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
  3、如构成犯罪揣会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者会因为情节的严重分别处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详细内容如下:
  (1)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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