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新闻网10月24日讯 (祝 琳 张敏智)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其实,无法执行到位法官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近日就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问题铁锋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给予了解答。
据了解,执行难指的是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而执行不能则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又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
那么,执行法官都是如何处理执行案件呢?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有部分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后,案件就将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程序,即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编辑:冯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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