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节选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模拟案例:
案例一:王某,党员,某镇水利站站长。2018年2月,王某借公务出差的名义,驾驶自己私家车到某景区游玩。途中用单位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两次。并在返回后到4s店对私家车进行保养、维修,相关费用用公款报销。
案例二:程某,党员,某区环卫处(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主任。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程某长期占用本单位驾驶员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使用所产生的汽油费、保养费用和过路费均由环卫处财务列支报销。
纪法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私车公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属于“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王某、程某的党纪责任。
“私车公养”就是以“公务”“公用”之名,或采取“挂靠”方式“揩油”,或冒充公车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或将私家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洗车费等与公车“捆绑”到一起报销。表现为公款购买私车的车险,公款对私车进行维修保养,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即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等损公肥私的行为。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管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配备、使用公车成了“待遇”,也成为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这不仅是因为要“面子”,更是因为有“实惠”。正因为有了这种“特权”待遇,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面对日益规范的公车管理制度,绞尽脑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中不乏“私车公养”、任性租车、定制假车牌等新变种。上述案例中,梁某借公用之名,混淆公私,占公家便宜,最终在小贪小念上犯错;程某采取“私车公养”等方式“躲猫猫”,在制度执行上搞变通,无论出发点是“工作需要”还是个人享受,都摆脱不了违纪的事实。
“私车公养”的行为反映出隐形“四风”问题的新形式,也是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宗旨意识不牢,党性修养不够,忘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义务,追求个人利益占上风,甚至对侵占公共利益抱有理所当然的态度;另一方面纪律意识淡薄,廉洁自律不够,“关键少数”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甚至还怀有侥幸心理,顶风违纪、损公肥私。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重致使个别单位和部门依仗职权谋求不当利益,腐蚀了党员干部的灵魂,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成为滋生各种消极腐败问题的土壤,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破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谆谆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样强调“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坚决反对特权现象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坚定政治宣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的成果,必须根除“私车公养”等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员干部要公私分明,拧紧廉洁自律的思想阀门,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不越雷池,不踩红线,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作自觉行动,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扎牢“制度篱笆”,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坚决向“私车公养”等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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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养”
的主要表现形式
1、私油公供。为严格公车用油,目前不少基层单位均采取“一车一卡”的方式充卡加油,但个别人员利用公务加油卡私人保管的便利为私车加油,“揩油”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
2、私车公修。有的单位指定了公务用车维修点,而个别人员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到维修厂结算。有的趁维修之机更换高价零件或购买昂贵车辆装饰品,其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单位“买单”。
3、私票公报。个别人员将私车私用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违规罚款等发票公家报账。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自己雇用司机,费用也由单位承担。
4、私车公用。少数单位通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议的形式,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将私车借给单位办“公事”,而私车产生的燃油、税费、维修等所有费用借着“公用”之名均由本单位报销或由下属单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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