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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标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标准。
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一是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分别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资290元、280元、270元、260元;二是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配偶在原抚恤金基础上增资120元、其他供养亲属增资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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