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是小区的配套建设,应该优先给业主受益才是,明明只出售了一部分,但我们大部分业主的车依旧只能停在马路上。”近日,临沂市民纪女士拨打热线,对开发企业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非常不理解。
据纪女士介绍,2015年年底,她在位于北城新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会处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目前已交房入住。“交房已有一年半,住户不少,但地下停车场的利用率却不高。小区没有公共停车位,以前许多业主都选择将车停在小区外面,有的直接停在路边。”纪女士说,“最近不少业主的车都被交警贴了条,于是很多业主就想让开发商把地下闲置车位按年租给业主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没同意。听说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车位没有产权,明明是小区的配套建设,应该优先给业主受益才是,他们却这样做,我们疑问,他们这种方式合理吗?”
随后,记者联系了小区物业。“停车位所有权在开发商,跟物业没太大关系。业主想‘以租代买’我们也已跟开发商反映,目前还未答复。”对此,小区物业的尹经理说,小区一期停车位有五六百个,其中大部分已售出,“按照相关规定,就是一次性租20年,一个车位6-8万元,但有的业主不愿购买。没有车位我们肯定不能让进地下车库,这也是对买了车位的业主负责。”随后,记者通过物业联系了小区开发公司,并说明了情况。“确实有这一情况,小区有部分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依法规只能签订20年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我们已明文写入,20年租赁到期后业主可无偿使用到本地块使用期结束,实质上等同于买了70年产权,这也是完全合法的。”一自称小区开发商销售部门负责人的张姓工作人员回复说。
对于地下车位数量,该负责人表示一期目前还剩四五百个车位,完全能满足小区业主的要求。“具体剩余车位数量及价格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对于不想购买车位的业主,小区的东边、北边也都可以免费停车,但如果不交钱就占车位,我们是万万不能接受的。”该负责人说,小区停车场、沿街商铺的开发都是付出很大成本的,但有部分业主提出的租赁费用明显过低,如果按这部分业主的方案,不光是开发商权利受损,其它购买了车位的业主肯定也不愿意,“目前部分业主的要求明显超过了合理范畴,需要进一步沟通。”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姜涛称,对于地下人防车位来说,任何人没有所有权,建设方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停车位只售不租是不是违法,但停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中‘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宗旨,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变相协迫业主购买。停车位的问题涉及的部门较多,业主需首先搞清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如果归开发企业所有,那么开发商就有出售的权利,如果属于业主共同所有,那么业主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实习生 梁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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